因患支气管炎到医院输液没几天,年近七旬的井某就感觉全身发痒,经多次向医生反映,但均未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方式处理,最终导致井某全身出现大面积红斑与水泡,多处溃烂流水。9月1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井某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867.7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8日下午,河南襄城颖阳镇居民井某因患支气管炎入住许昌某医院治疗。12月4日,井某输液后感觉全身发痒便立即告知医生,同时他认为可能是使用药物不当出现的药物过敏现象。次日,井某全身开始出现红点与斑块,井某又将此情告知主治医生,当日下午再一次告知值班人员与医生,但医生仍未理会,照旧使用原药物与针剂。随后两天井某又多次告知医生,本人对使用的药物与针剂有过敏反应。不久,井某满身出现大面积红斑与水泡,溃烂流水。14日井某对医院的诊疗方案提出了抗议与质疑,要他们组织专家会诊,采取挽救措施。此时,井某头、手、腿、口腔及身体下部等部位皮肤溃烂,疼痛难忍,无法进食和休息。19日井某转至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月12日,井某又转至被告处继续治疗,19日转入许昌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3月15日出院,期间,井某花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3186.34元。后经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井某全身泛发药疹、体衰,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今年2月,井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65802.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井某因病在被告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出现大面积药疹及体衰。后经鉴定,井某全身泛发药疹、体衰与被告许昌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许昌某医院没有就其医疗行为与造成原告井某的药疹、体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因此,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原告井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赔偿责任。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原告全身泛发药疹、体衰,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1万元支持较妥。对于原告请求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打工仔药店输液死亡单位未买社保被判赔8万
打工仔黄某才工作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到一家无行医资格的药店输液,用药后心跳骤停死亡。由于黄某才所在的公司没有为他购买社保,近日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赔偿黄某才近8万元。
黄某才是东莞一家音响公司的员工,2005年,黄某才以黄某亮的名义入职公司,公司用黄某亮的身份证信息购买工伤保险时,发现黄某亮在其他公司已经购买社会保险,因此不能再为黄某亮购买工伤保险。公司查问之下得知黄某才的真实身份,要求他更正身份,并协助公司购买社保。黄某才称他的身份证丢失了,并表示不需要公司购买社保,如果发生事故也不需要公司负责。
2007年6月5日10时,黄某才在工作时感觉不适,向组长请假休息半天,当晚6时许到附近一家药店治疗。输液用药后,黄某才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9月13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才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音响公司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才自行到没有行医资格的药店就医,但音响公司确实没有为黄某才购买工伤保险,因此法院判决其需支付黄某才赔偿金近8万元,并按法定标准继续支付黄某才年迈父亲和年幼儿子的抚恤金直至供养条件消失之日止。音响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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