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孩子有补助金吗
领养孩子有补助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当地的奖励和优待。法律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领养的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领养的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如下: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领养手续办理程序
领养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即收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依法审查。即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核查相关情况;
3.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n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n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n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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