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对于本项条件的认定,按下列原则办理:
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上述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转制合伙协议制定工作,充分听取各合伙人的意见,确保合伙协议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内容科学合理,表决程序与结果合法合规、有据可查。
事务所在办理转制过程中,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对合伙协议表决过程等关键环节、关键文书进行公证。
事务所在制定转制协议、办理转制过程中出现较大内部纠纷,给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由财政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取消或限制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事务所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留存期、留存期满后的分配方式等进行书面约定,事务所在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转制后应继续留存且留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五条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转制申请后,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事务所各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发函了解拟任合伙人所受行政处罚情况;也可以由事务所分所直接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为拟任合伙人出具行政处罚情况证明,由事务所总所汇总有关证明材料后向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
财政部对拟任合伙人直接作出处罚的,由财政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能够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情况的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转制前已经成为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不再提供相关连续执业证明。
第七条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员,其5年连续执业证明和前3年内行政处罚情况证明,由其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确实无法出具的,由所在专业机构出具。出具证明的单位及其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门批准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收回转制前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事务所不得再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九条事务所转制后,分所名称统一为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区划+分所。各分所持事务所总所转制批准文件到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分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条事务所转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操作按变更办理,有关操作由财政部在系统后台处理,不再沿用在系统中新增事务所并办理人员转所的原有程序。
第十一条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注重合伙人梯队建设,重视中青年合伙人培养,形成首席合伙人等核心管理人员新老交替、顺利衔接的良好机制。
第十二条事务所应当以转制为契机,狠抓内部治理、严格质量控制,加快完善权责清晰、决策科学、管理严格、和谐发展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系统协调统一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积极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促进事务所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108人看过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46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型会计师事务所
406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77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成新的组织形式
96人看过
-
会计师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规定
151人看过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更多>
-
什么是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普通普通合伙和特殊特殊的普通合伙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4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
合伙企业法修订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的组织形式有哪些相关内容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为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了新的组织形式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其中,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增加专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英文翻译为LimitedLiabilityParership),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 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
-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去承担合伙债务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23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合作债务的方式是: 1、无限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 2、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
-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11(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六)有符合《律师法》和法律规定的律师; (七)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八)有符合法律规定数额的资产。 风险提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中债务具体如何承担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01、特殊普通合伙中债务的承担,按照法律规定为,如果债务不是由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由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如果债务是由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