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辩护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8:41:21 124 人看过

仲裁辩护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

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

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进行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3)双方相互辩论。

开庭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否则将按照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测缺席裁决。

对于仲裁辩护的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并提交相关材料,目的在于在诉讼起诉之前,来对相关情况进行仲裁处理,避免造成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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