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在离婚时取得完全产权的,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一、与集资房相类似的几个概念有哪些区别
(一)集资房、福利房和微利房
首先,概念的不同。福利房、微利房是安居房的表现形式。安居房是指按规定出售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一般情况下,出售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称之为福利房,而向社会发售的称之为微利房;而所谓集资房是指由一家或两家企业或单位,集体出资建房;再分销给与该企业单位有关的员工或亲属等,以集体名义申报的房产,其房产的所有权是某一个具有开发资格的开发商或当地有关部门。
其次,上市条件不同。安居房经过补差价办理绿转红(注:安居房的房产证是绿颜色的,商品房的房产证是红颜色的)手续后可以上市流通,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集资房由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规定,不能作为商品房上市流通,不能合法转让、抵押、出租、继承等,但如果只用来自住,公司有买卖合同(公证与否尚难说)和收据,使用权是没有太大风险。另外,购买者与公司形成的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标的不合法)而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保留好合同及收据,以防日后有用。另外,集资房也不是安居房,因此也不存在补差价后上市流通之说。
(二)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
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主要表现为:经济适用房享有的优惠政策集资房也完全享有,而且二者在供应对象上、建设标准方面也是一致的。其不同点主要是:
(1)产权性质不同。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不同。集资房有两种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和房改房产权,即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集资房的话,其产权性质属于房改房产权;但如果购买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性质则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2)价格不同。由于集资建房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集资合作建房关系,因此,集资建房不存在销售问题,职工可免交部分税费,所售价格只是建造房屋的价格,不包含利润;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中包含3%的利润,即由房屋建造成本价格的利润构成。
二、集资房有哪些风险防范
在集资房的购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不买违章建筑。集资房如果属于违章建筑,那就意味着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保障,会有随时被拆掉的风险。
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看市政规划,向开发商询问是否办了报建手续、有无建筑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筑一定会在红线内建房,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是获得政府保护的。同时,了解集资房开发商的背景十分重要,这是让自己的各方面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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