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口商品倾销的幅度如果低于2%的,反倾销的调查就会终止,并且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机构,负责受理反倾销申请与立案、倾销价格的调查和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等事项。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受理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2)经商国家经济委员会后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予以立案。
(3)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对进口产品的倾销价格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作出倾销价格是否存在的初步与最终裁定。
(4)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中包括作出要求进口商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决定,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建议。
(5)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是否接受出口国政府提出的承诺建议,并与海关共同监督承诺协议的执行。
(6)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和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7)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作出修改、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8)受理进口商提出的退税申请,并会同海关总署进行审查核实后,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退税建议。
(9)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10)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会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税调查。
(11)对上述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告。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重要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负责倾销损害的调查等项其具体职责是:
①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予以立案;
②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产品的倾销损害和损害大小进行调查,并作出损害是否存在的初步与最终裁定。
③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
④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是否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提出的承诺建议;
⑤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
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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