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被终止还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3:10:15 359 人看过

需要区分两个概念:执行终结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的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的制度。在此情况下,不能再申请执行。与此相区别的是执行中止,是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这种情况下,特殊情况消失后,可以由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执行。

强制执行如何被终止

要终止强制执行首先要提交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再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执行如果想要终止,需要提交终止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申请的理由成立可以终止强制执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对执行的标的有异议的情况,按照书面异议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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