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禅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肺尘工人“天价”索赔案,陈先生因工伤起诉原东家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共计300多万元,最终终审仅获13万元赔偿。记者了解到,由于工伤类案件无论索赔1元还是百万元,最多只收10元诉讼费,这使近期禅城法院出现了大量的“天价”索赔案,背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值得深思。
工人:患尘肺索天价赔偿金
陈先生1997年3月进入佛山市某五金首饰有限公司从事磨钻车间生产工作,工作中接触粉尘患病。2007年11月6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一期矽肺病”,2008年2月29日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22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陈先生曾就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与首饰公司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他于是将首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3075612.10元,其中单单是后续治疗费,就高达2262000元。
公司:愿赔但先要解除合同
对此首饰公司称,陈先生的实际工资基数为1971.89元,即使税前及交社保前的工资为2118元,但他高额的赔偿请求是计算有误。首饰公司一直都同意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标准向陈先生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但首先要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且在公司向陈先生支付完毕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陈先生无权再要求公司履行任何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权利义务,无权再要求公司支付此后的任何费用。
首饰公司还称,所谓后续费用并未实际发生,陈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尚未发生的治疗费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判决:赔13万其他不予支持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陈先生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曾要求首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视为其提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亦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外,法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以月工资的14倍、40倍及8倍给予赔偿,合计为131316元。陈先生的其他请求,如伤残津贴等,禅城法院则不予支持。
终审:其他请求可另行起诉
一审后,陈先生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职业病是一种慢性疾病,其康复期较长,陈先生在收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支付相关康复费的情况下,仍可在康复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进行索赔。另外,陈先生把工伤赔偿和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诉求汇合在同一个案子里起诉,由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不属同一部门法范畴内的法律关系,二者处理的司法程序亦有所不同,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这部分请求也是正确的。据此,佛山市中级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上诉请求,中院还在裁判文书中告知陈先生,该部分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可在另案中主张权利。
为何工伤索赔“天价”多?
禅城法院民一庭陈庭长解释,陈先生的300多万元“天价”索赔所形成巨大落差值得深思。近期,禅城法院所收到的工伤赔偿类案件,基本都是索赔要求与最终判决结果高落差。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工伤类案件诉讼成本低。据国务院最新出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工伤类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只收5元诉讼费,如适用普通程序的只允许收取10元诉讼费。与其他诉讼费与索赔额挂钩的损害赔偿类案件相比,由于没有诉讼费的约束,索要1万元和100万元赔偿对诉讼当事人来说,并没有区别。抱着多要可能多赔,少要就少赔的心态,原告们都倾向把索赔额度定高些。
陈庭长说,劳动者遭到工伤值得同情,但也要理性地打官司。漫天要价行为不但引起诉讼对方的反感,还会增加调解和执行的难度,拖长诉讼时间和拿到赔偿金的时间,往往得不偿失。
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国家极为重视,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然而,在农民工工伤方面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般来说,欠薪问题多是生活问题,而工伤则更多的是生存危机。实践中,工伤农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工伤维权也成为中国农民工面临的不容忽视的难题。应采取措施,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维权;对策
一、工伤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
1.工伤私了较为普遍。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走完全部赔偿程序的并不多,更多的是私了了事。这种暗箱操作的私了中的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也不利于该用人单位日后改善生产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即使工伤私了的弊端如此之多,可私了仍然盛行不衰,尤其是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私了几乎就是通例。
2.裁决往往难以执行。
实践中,工伤农民工能经过工伤认定和马拉松式的诉讼后不作出重大让步的人很少,即使不作出让步,此时其财力和精力可以说消耗殆尽,一张盖着国徽的判决书的执行几乎会使他们绝望。因为此时工伤农民工会发现平常财大气粗的老板基本上没有钱可供执行,企业值钱的财产几乎都是第三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能还不够法院的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花费。
3.非法维权时常出现。
工伤农民工时常不会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他会选择其认为更有效率的方法。现在流行几种法外方式:一种是以自虐、自残、自杀的方式进行维权;一种是以暴力方式(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杀害债权人或者其工作人员)进行维权;一种是以闹访方式(非法上访、单独或者聚众闹事)进行维权。无论是用这些方式维权,还是忍气吞声放弃权利,对社会和谐、稳定不利,对法律尊严危害甚大。
二、造成工伤农民工维权困境的原因
1.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至少要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三个阶段。走完所有的程序,最少也要3年9个月左右,最长的则要6年7个月。高成本的维权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时间可以转移资产,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
2.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工伤认定太难。
农民工工伤后工伤认定困难的具体表现:一是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难。由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这样就很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很少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不用说让农民工拿出劳动合同文本几乎已是不可能,就是让他们拿出其他证书也是非常困难。二是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难。有部分民营企业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节省费用为由故意将工伤农民工送到非正规医院治疗,即使治疗终结也难以出具正规的诊断证明书;有的以某某办有工伤保险为由,用假名进行住院登记,这样工伤农民工得到的诊断证明书在工伤认定中就存在很大的瑕疵。三是求两份工友的证人证言有时也非常难。农民工工伤后用人单位可能会对作出证言的农民工辞退,另外农民工流动性很强,这样工伤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其伤情稳定后一直难找到一份证人证言。
3.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低。
在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非常低,这也是造成劳动者屡陷维权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欠薪,不仅要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还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工伤保险索赔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打3至5年的官司,耗去农民工大量的精力,用人单位最多不过支付本应给付农民工的工伤赔偿。不少农民工因为跟用人单位耗不起,最终无奈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三、工伤农民工维权的对策
1.加强立法执法工作,维护农民工权益。
(1)改革工伤认定程序,合理缩短工伤农民工的维权流程。认定工伤是正确处理工伤赔偿纠纷的前提,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由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家支付,故由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是适宜的。但是,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前是否仍然必须有独立的工伤认定程序,并延伸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笔者认为,国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劳动者是民事法律关系,两者性质不同,不必死守同一规则。后一种情形不涉及国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其工伤认定根本不必强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完全可以合并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解决。即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是否为工伤,并裁决赔偿金额。更何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劳动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由该部门认定工伤并无不当。事实上,劳动部社函[1999]113号文件(《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已经提出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受理工伤劳动争议、并委托进行工伤认定的思路。但实践中,该规定没有成为一项正式制度,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不愿意提前受理。笔者认为,提前受理工伤争议仲裁申请这一制度应当尽快转正确立,以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1](p159
(2)填补法律漏洞,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如果工伤农民工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对其权益实现极为有利。当财产被保全后,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拖延的目的就无法达到,也必然会寻求和解的途径。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缺失财产保全制度,实为法律漏洞。对此问题,从制度上有赖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作一定修正,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上依法理进行补充解释,填补法律漏洞,赋予工伤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3)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力量。一是应强化劳动部门的执法监督力量,劳动执法部门应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使企业改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对农民工的岗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二是借鉴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经验,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执行。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应采取强硬措施予以规范,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三是建立强制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充分保障其人员、经费,使其卓有成效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采取措施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1)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快工伤保险的立法进程,尽快制定一部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法。这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其次是要求工伤职工受伤初期所在企业必须全力保障,及时组织有效的抢救、治疗。对由于企业不给及时救治而造成工伤职工不良后果并有确凿证据的,要对企业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要追究企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再次是针对一些企业由于躲避、不配合造成的取证难,使工伤案久拖不能解决的,应视为一方躲避责任,采取依据单方证据裁定的办法,从而增强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感,降低工伤调查取证中的难度。
(2)加强管理,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管好用好基金尤为重要,对容易流失基金的漏洞,要及时予以堵塞。要尽快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以防企业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参加工伤保险、补缴保险费的企业,只能从补缴办理日开始享受待遇。社保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院建立起和谐融洽又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药和单纯营养药,杜绝各个环节上的浪费,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
(3)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要相结合。工伤保险不能只是单纯补偿,要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目前需要解决的课题,一是建立一套运行体制,使工伤保险制度有预防、康复、赔付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二是企业的浮动费率要与其安全状况真正挂钩,要以上一年企业的安全状况为依据定期调整,优则下浮,差则上调。三是引入奖励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中计提部分资金,用于为工伤保险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调动和激励各级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参考文献:[1]耿忠平.社会保障学导引[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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