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10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从2010年7月起,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始执行调整后的2010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009年度泉州职工平均工资月增资254元,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基数为2540.8=203.20元。
每月增资金额为: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级183元,二级173元,三级163元,四级152元,五级142元,六级122元。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一级102元,二级81元,三级6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81元,孤寡老人81元,其他亲属61元,孤儿81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1级到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其余对象(含参加工伤保险的5级到6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调整。
广西: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3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可参照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上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包括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1-6级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并参加养老保险金调整的工伤人员,不再进行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工伤待遇的调整,由用人单位参照所属统筹地区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今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除有特别规定另外行文外,原则上不再另行通知,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本通知规定适时调整。各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安排部署,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尽快组织实施,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各市在2009年6月10日前,将所属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幅度主要参照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进行调整。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以达到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相平衡。参考方法如下:
方法一:工伤保险待遇相对数的调整办法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12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供养亲属情况,确定相关人员每人的调整数额。
伤残津贴的调整数额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数额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数额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方法二:工伤保险待遇绝对数的调整办法
以统筹地区每项工伤待遇月发放总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领取待遇的人数方式来计算,确定相关人员的调整数额。
伤残津贴的调整数额
统筹地区伤残津贴的月发放总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领取伤残津贴的总人数。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数额
统筹地区生活护理费的月发放总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总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数额
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发放总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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