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婚姻的效力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6 10: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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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解答: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对于事实婚姻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 对于国际私法领事婚姻需要哪些材料,根据提供的信息,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
3. 对于婚姻登记制度,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的效力需要根据同居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来认定,而婚姻登记制度则需要根据同居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来判断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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