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期限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是这样子的,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附带提出的,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审查的,对于这个问题的期限应该记住
【口诀】
能处理,三十日;无权处理七日转;
附带审查六十日,主动提请无极限!
第一句话,无论是申请人附带提出的还是复议机关主动审查,都是如果在权力范围内的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不在权限范围内的,七日内转给有权处理机关
第二句话,分别两种情况:附带审查的,上级有权处理机关应该60日给答复,二如果是主动提请审查的,则无极限,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没有时间要求;第二,没有效力要求,也就是说,不再限于规章一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了,综合起来就是主动提请无极限"!
二、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有范围有条件的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对规范性文件(除规章)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依据如下:
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没有将可诉行政行为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新法规定由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可以审查的范围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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