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有哪些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0:00:27 258 人看过

购房合同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开发商办理合同登记备案,那么登记备案到底有何意义如果不办登记备案又会有何风险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登记备案的制度,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也是对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

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对城区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就是给预售的每套房屋合同编上不同的号码,明确规定不能私下更改合同,在预售中一套房子一般只能卖给一个人,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重复销售、重复抵押现象。

除了可以规避“一房多卖”的风险,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也是购房者申请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在目前西安市房产交易中,各大贷款银行都是在审查购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才会发放贷款。因此大部分开发商办好合同登记备案后并不会立即将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而是交给银行审查以申请贷款,直到银行贷款批下后才能将购房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这也是购房者需要等待一个月甚至更多时间才能拿回购房合同的原因。

施工合同备案法律风险是什么

1.主体不适格

(1)违法转包、分包

非法转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或者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2)挂靠

挂靠行为,是指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上述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内部承包

建筑施工人多是采用项目经理部形式对建设项目进行经营管理。项目经理部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负责制。内部承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与挂靠、转分包有着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仍有争议。一般认为,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对外具备一定的责任承揽能力,且在其营业执照的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

(4)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项目经理是目前建设施工管理混乱、纠纷频繁的原因之一。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由于对项目经理授权不明,或项目部公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经理采用财务专用章而非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项目经理持印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这些再加上转分包、再转分包等因素,往往引发法律关系的重叠交叉,导致案件事实扑朔迷离。对这些问题,司法实践中,历来认识不完全一致,此时与彼时认识也不一致。

2.合同条款不完善

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通过自拟言辞模糊的合同,转嫁工程风险。

3.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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