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进行解决,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应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且只能被动接受行政部门的请求。调解的内容仅限于医疗事故赔偿,不涉及医疗事故等级的认定。经调解后所达成的协议需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对行政部门的调解行为不服,当事人只能进行行政诉讼,而非直接提起诉讼。
1.对于已确定医疗事故的争议,行政调解是一种调解方式。调解是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强制作为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依据。
2.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愿意行政部门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则不能强制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内容是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争议。
4.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行为不服而进行行政诉讼。
5.经调解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由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医疗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途径。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的调解下,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行为。
行政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成本低,能够及时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和谐关系。而行政诉讼则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和保护患者权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司法审查,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如果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之间未能达成和解,或者患者或其家属对行政调解的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该和解协议获得了行政调解机构的确认,那么行政调解就是终局性的解决方案。
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具有快速、灵活、成本低的优势,能够及时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但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对行政调解的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赔偿中,行政调解是首选的解决方式,但如果未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未能获得确认,行政调解就是终局性的解决方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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