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荆州城乡低保信息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
无
二、荆州城乡低保信息证明设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的比例,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3.《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14]78号,县(市、区)财政按照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过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财力按农村人口一定标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拓展资料:
荆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年3000元
荆州市中心城区201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年3000元。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中心城区(包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201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其他各县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统一每年3000元。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也有所提高。荆州市中心城区、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年6000元,洪湖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年5850元,监利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年5800元,江陵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年5680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各地按照集中供养标准的70%执行。
对于2015年全市医疗救助标准,低保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年最高封顶线80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此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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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是指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和疾病失去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宅和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建立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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