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
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2)权利本位不同。
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3)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劳动契约则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此中心所展开的法律体系,当然与市民法大意其趣”
(4)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与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
(5)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广泛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必然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必然是用人单位。
(6)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平等原则---妇女、儿童特殊保护原则;
等价有偿----假日工资,节假日上班双倍工资;
契约自由----“劳动基本法”为限制,特别注意契约内容上的妥当性;
在民法中,劳务商品化色彩很浓,而劳动法则应当以“劳动力非商品”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存;在民法中,民事责任以过失原则为主,而劳动伤害责任则因保险制度的存在,表现为“结果主义”。
《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区别是很大的,二者适用的对象也是不尽相同的,民法注重的是所有的人民群众。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所有的劳动者。但是二者都凸显了劳动者或者是民众的平等地位。一定程度上,现代劳动法是民法社会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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