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和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02:09 397 人看过

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前或成立时,而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姻成立后。从请求权的角度看,离婚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第三人无权代理。除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以主张婚姻无效。从时间效应的角度看,离婚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存续期间,不能在一方死亡后离婚。无效婚姻请求权不仅可以在双方存续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在程序和方法上,离婚可以由人民法院办理,也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办理。但是,对于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和权利人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后果来看,婚姻无效是对非法婚姻的否定,不存在离婚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离婚,说到离婚,我们不得不提协议和诉讼的方式。目前,中国还没有自动离婚。因此,有人认为,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事实上,本案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相应的离婚手续仍需办理

一般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有特殊情况,如对方被劳动教养、监禁、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等,原告可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一般离婚诉讼(一)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诉讼;(四)对被监禁人员的诉讼;(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已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所的,由诉讼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婚姻诉讼,其中一名士兵是非文职军人的,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都是军人,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案件:一、在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居住地国法院以离婚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其中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说,许多夫妻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不符合离婚协议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人民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确定。并不是每个人都认为只要法院受理此案,婚姻最终就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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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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