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就业务工作的分工问题,共同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贯彻执行。
附:
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1〕47号通知中有关国家人事局与国家劳动总局工作分工问题的决定。两局对具体业务分工和交接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如下一致意见:
一、关于工资工作的分工问题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凡是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人事局负责;凡是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单位所属的事业,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工资制度、奖励制度、十一类工资区制度、地区性津贴、岗位津贴等工作,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单位的工资调整、工资制度、计件奖励制度、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矿区津贴、林区津贴、工种岗位津贴等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由国家人事局负责;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和复员退伍军工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工作中一些共同性的问题,由国家人事局和国家劳动总局共同商量,按工作性质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制定统一办法,再按分工由两局分别负责处理具体工作。
二、关于保险福利工作的分工问题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病假工资待遇以及其他福利工作,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单位的保险福利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
2.有关确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革命工作年限的工作,由国家人事局负责;有关确定职工工龄的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确定,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审批。
三、关于计划工作的分工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由国家人事局负责编制;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编制;两局分别报送国家计委综合平衡。
四、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批示研办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劳动、工资、保险和福利问题的提案、文件,以及人民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均按照分工负责的范围,密切协作,妥善办理。
以上各项,除一九八二年的劳动工资计划,(包括国家机关、事业、企业)以国家劳动总局为主,国家人事局参加编制上报以外,其它从现在起即按分工分别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部门的具体分工,可参照以上意见,由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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