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是一样的吗?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二、挪用公款能保释吗
挪用公款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主犯,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三、多次挪用公款的处罚规定是什么的?
多次挪用公款是属于挪用公款严重情形。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即是挪用公款的构成规定。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这对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和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两种多次挪用公款情形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多次挪用公款(每次均构成犯罪)均已还,又不存在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情形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经济犯罪数额计算的普遍原则,将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该解释并未就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解释说明,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多次挪用,累计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二是行为人多次挪用,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是行为人多次挪用,每次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如果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挪用公款并用于同一用途,且每次挪用行为均独立构罪,认定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这是没有争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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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原题: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澳门在线咨询 2024-11-07在侵犯财产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资金享有的使用权,而职务侵占罪则针对的是这些单位对其资金所拥有的所有权进行侵犯。 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挪用公款罪的实施方式主要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授权或许可便擅自将公款挪作己用或者借予他人,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则主要体现为侵占。 在主观心态方面,二者之间也存在差异。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往往意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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