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对房屋的部分使用权,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2、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离婚后男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所涉及的房屋赠与系附条件赠与,受赠与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理应保障男方居住权。
3、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女方享有房产居住权,但未约定居住权的行使期限,同时约定“男方必须还清全部贷款,双方才可以出售该房产”,结合双方当事人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明确的按揭贷款期限之约定,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理由相信,居住期限应当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期限一致。
一、女方婚前财产离婚后男方是否能分
女方婚前财产离婚后男方一般是不能分的。除非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离婚时达成了协议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就导致变为共同财产,但是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的婚前财产自愿达成分割协议的,该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女方嫁妆属不属于婚前财产,分以下情况:
1、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4、如果该嫁妆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为两种,分别是因合同设立居住权和因遗嘱设立居住权。
1、因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立居住权。设立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或居住权协议设定居住权。在其他类型的协议中,如有能够体现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条款,居住权也可以因协议条款设立。例如离婚析产协议中,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利,那么双方也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申请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2、因遗嘱设立居住权。因遗嘱设立居住权,该居住权自设立遗嘱人死亡时自动设立。遗嘱设立人在生前,通过设立遗嘱的形式,将房屋的所有权给了子女或直系亲属,又将房屋的居住权单独设立给继承人之外的权人。那么,其子女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必须保障在该房屋上已设定的居住权的居住权人的利益。
不论是因合同设立居住权还是因遗嘱设立居住权,设立方式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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