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办发字[1989]第18号
发布日期:1989-7-31
执行日期:1989-7-31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是落实十三届四中全会各项任务的重要文件,是抓紧办好四件大事的有力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干警一定要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决定》中关于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前和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一定要抓住当前的大好时机,具体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座谈会的部署,把反贪污、反受贿斗争引向深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高法、高检将要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当前,请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党委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法律。
二、做好投案自首的接待工作,对于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者,一般不要拘留、逮捕,必要时,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不构成犯罪和不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采取措施,加快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对坦白自首、积极退赃者,也要查清核实,以便依法从宽处理。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将你们贯彻执行中央决定的经验和意见,随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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