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灭失的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9:15:00 233 人看过

一、物权灭失的方式

物权的共同消灭原因,主要是因为混同与抛弃,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原因:

1、标的物灭失。即物权因标的物之灭失而消灭。但是,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留置权及质权,因担保物灭失而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因为是担保物之代替物,其效力得及于该代替物,故此时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约定存续期间届满,或届满前当事人以合意使物权消灭。

3、因法定原因而撤销。

4、担保物权因其所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表现是什么

1、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

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

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

5、法定期间之经过

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权的,原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种物权也消灭。

7、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因此,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应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其存续期限未届满前,并不因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为零而消灭。

三、物权的混同是什么意思

所谓混同,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权利义务的存在,前提是有不同的主体,故权利与义务同归于一人时,自因混同而消灭。混同的情形,可分为三类:

一是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二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如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债的关系消灭;三是义务与义务的混同,如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其保证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后两种情形就债的关系而发生,属于债的范围。

而第一种情形即所谓物权的混同,虽在形式上属权利的混同,但实质上也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如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时,在混同前,所有权人对他物权人负有容忍其行使他物权的义务。故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个小权利消灭。这不只是因为小权利被大权利所吸收,且因权利与义务同归一人时,无须向自己履行义务的原则,义务应当被权利吸收而消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0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留置物灭失留置权是不是必然消灭
    留置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灭失,如果留置物灭失,对留置物的灭失有责任的人有赔偿的;或者留置物被保险后灭失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的等,所获得的赔偿金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就是说原留置权人继续以赔偿金部分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2024-05-11
    428人看过
  • 抵押物灭失的概念
    抵押物的灭失系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法定事由。抵押物的灭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灭失,另一种是相对灭失。1、绝对灭失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的灭失与法律上的灭失。事实上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已不复存在,如抵押物被拆除或在遭受不可抗力而毁灭等。法律上的灭失是指虽然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尚存,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抵押物不能再作为原权利的标的(如抵押物被国家征用等)。但是,抵押物的毁损是否也应属于抵押物的灭失呢本文认为应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抵押物的形态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只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只不过是其价值减少。如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被大风掀去房顶,作为抵押物的“长安”汽车被撞损、尚未完全报废。这些情况,抵押物不应视为灭失。另一种是抵押物的形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仅其价值减少,而且从根本上丧失了其使用价值。如作为抵押物的机床虽尚有残存物但主要部件毁损,应视为抵押物灭失。2、相对灭失相对灭失,是指物理形态
    2023-08-10
    330人看过
  • "解释主债权消灭的具体方式"
    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主债权是抵押权担保的原债权,是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当事人之间主合同产生的初始债权。债务的消灭原因如下:1、清偿,是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2、抵销是指双方互相承担债务时,相互债务在相同金额内相互消灭;3、存款是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必须向公证处存款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物权仍然存在,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被担保主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清偿。2、债务人对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3、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4
    2023-07-07
    224人看过
  • 质押物灭失质权人担责吗
    一、质押物灭失质权人承担责任吗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质押物的灭失,如果是由于质权人保管不善有相应过错而导致的,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质押物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事由灭失,质权人对此无过错的,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
    2023-06-27
    424人看过
  • 标的物转卖算灭失吗
    一、标的物转卖算灭失吗灭失指标的物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事故而不再存在,或占有人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通常由自然灾害、遗失、被盗、抛弃等原因造成。有永久灭失和暂时灭失、意外灭失和非意外灭失之分。灭失的后果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办理。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
    2023-05-06
    444人看过
  • 租赁物灭失后的解除权如何行使
    一、租赁物灭失后的解除权如何行使租赁物灭失后的解除权的行使是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級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二、解除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债权请求权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解除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而是属于形成权,而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2023-04-14
    416人看过
  • 抵押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物
    标的物灭失为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而不论该标的物为事实上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但抵押权是对于所抵押的标的物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在担保期间,当抵押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在,抵押权可存在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抵押权并不消灭。一、质押的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质权的特点,具体如下所述: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
    2023-03-12
    197人看过
  • 物权公式的方法
    一、物权公式的方法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所谓让与,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二、物权公示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
    2023-04-30
    400人看过
  • 赠与物灭失能否行使撤销权
    赠与物灭失能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等。3、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了法律效力。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赠与物灭失可以以第四点主张撤销权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023-03-01
    54人看过
  • 留置物灭失是否意味着留置权消失
    在留置物灭失的情境下,考虑到并非所有情况均会导致留置权的自动失效,例如当出现留置物因负有责任的人士导致的灭失时,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士应承担相应责任;或是在留置物已投保的特定情况下,若发生灭失事件,保险公司亦需为此提供保险理赔金。这些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项将视作新的债权担保,即原有留置权人可继续借此部分补偿金额来行使其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2024-08-01
    237人看过
  • 物流中丢失物品的赔偿方式
    物流邮件有保价的,按保价格赔偿。无保价的,最多按三倍邮费价格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物流企业财务预测物流企业财务预测是根据物流企业财务活动的历史资料,考虑物流企业现实的要求和条件,对物流企业未来的财务活动和成果作出科学的预计和测算,为物流业务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物流业务收入预测这是物流财务预测的起点,物流业务收入预测本身不是财务管理的职能,但它是物
    2023-07-04
    61人看过
  • 什么是标的物损毁灭失
    一、什么是标的物损毁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2023-05-03
    108人看过
  • 抵押物损毁灭失的规定
    1、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2、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五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
    2023-03-16
    82人看过
  • 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法律综合知识
    一、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债的消灭方式主要有:1.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2.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3.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4.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6.债务更新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二、债的消灭的定义是什么1.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债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百
    2023-07-02
    25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抵押物灭失债权已经灭失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23
      抵押物失去债权一般不会失去。抵押物是债权的担保,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债权灭失的,抵押权一般灭失;但是,如果抵押权灭失,债权不一定灭失,除非有债务履行。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灭失货物方式和损失赔偿方式如何确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14
      承运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在货物运输途中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
    • 物权取回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是指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使其价值不同程度的相应减少。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的,权利人可以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就标的物价值相应减少的部分,只能基于债务人侵权或违约而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的,权利人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就标的物价值相应减少的部分,可以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在破
    •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是否消灭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5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 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到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 多式联运的货物毁损、灭失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6
      多式联运最大的特点就是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依据以下两个原则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一、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了一项从北京至纽约的多式联运合同,全程运输分为三个区段,首先是从北京至天津的公路运输,其次是天津到旧金山的国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