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3)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4)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5)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
(6)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怎样正确认定贪污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
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一、共同贪污犯罪的条件包括哪些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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