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2日18时许,张某与女友乘坐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自北京植物园站上车,该车行驶至香泉环岛附近时,张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张某称当时是因为发现小偷偷女友的包,喝止小偷,而被小偷殴打并扎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急诊抢救。为治疗伤情,张某目前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张某认为,其系制止小偷偷包,而与小偷产生争执被刺伤,其自身对受伤无过错,承运人未安全将其送达目的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对其医疗费予以赔偿。
公交公司认为,在张某伤害案件中该公司属于无过错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张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致害者承担。张某的受伤原因是双方斗殴,张某在车上与人打架存在自身过失,所谓小偷偷包的情节未经公安机关定性,该公司不予认可。故该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乘务员在笔录中对事发情形有两段陈述称:“……我听见车上三个男子在摸一个穿蓝色衣服的女子的包,然后我扭头看见三个男的和穿蓝色衣服的女子和他的男朋友打起来了,然后我就过去把他们劝开了,让他们别打了,再打我就报警了。”……“当车行驶到还有一段距离未驶入香泉环岛站,我听见在车厢中部一名女同志说:‘你摸我包干嘛?’当时车上人很多很挤,我只听到了女子的声音,看不见人。这时我就从人缝中看见一名男子和另外三名男子打起来了。我赶紧说:‘别在车上打架,再打我就报警了。’这时双方就不打了。我听见那三名男子中有一名男子说了句:‘黑社会你惹得起?’这时车驶入香泉环岛站,我听见那名女子说:‘怎么流血了,快报警。’此时车已进站,车门已打开,那三名男子就随着其他乘客下了车……我就打电话叫救护车了。”
但张某认为司乘人员所述并非事实,争执发生时距离乘务员仅2米,乘客纷纷躲避,司乘人员也没有对伤人者进行劝阻。对此公交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尽到了阻止和救助的义务。
法官释法:
张某与承运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乘客张某在运输过程中被他人刺伤,虽然公交公司认为张某系因在车上与他人打架斗殴导致被刺,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但对此公交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根据公交公司认可的该公司乘务员在公安部门做的询问笔录可见,其称车辆行驶过程中听到张某系因发现偷包而与他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刺伤。综合以上情况可见,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某的受伤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以自身并无过错为由予以抗辩,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故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花费了医疗费5万余元,不超过其合理损失的范围,故对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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