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被取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7:05:08 201 人看过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纸决定废止,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门规章从此不再适用。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以开发商为主导的拆迁已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拆迁单位成历史名词

管理规定是由当时的建设部出台的部门规章,自1991年8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近二十年。管理规定短短二十条,对拆迁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依照管理规定,所谓的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条件是:拥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有明确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从这些条件来看,拆迁单位实际上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管理规定出台的直接依据正如其第二条所表述的: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因此,管理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在被废止后,理所当然据此制定的管理规定也须废止。

开发商主导拆迁不复存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与真正实施拆迁有关的两类机构,一类为拆迁人,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它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开发商,它可以具体实施拆迁;另一机构就是由拆迁人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拆迁单位。

在这里的拆迁单位,就是在很多实践中演变成强拆强推居民房子,臭名昭著的拆迁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实践中很多野蛮拆迁的人,一类是由开发商找的社会上的人,为从中得到好处,会为开发商卖命,实施强拆;另一类人,可能就是由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单位为了自己从中取得收益,也会为开发商利益去实施强拆。因为拆迁单位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拆迁人利益,拆迁人不请,不委托,这些拆迁单位就无事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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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说,拆迁人,作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人,实际上就是建设单位,它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或者雇人强拆,由此造成了很多问题。现在,新拆迁条例已经彻底改变了原条例的利益格局,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政府主管,在这种情况下,以前由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将不复存在。

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尚待明确

在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法律意义上的拆迁一词不复存在了。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张兴奎律师解释说,在征收与补偿工作完成后,对原有的房屋还要进行拆除,但这时候的拆除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法律意义上的对房屋的处分行为,即拆除作为法律行为已不存在了。

但是征收与补偿涉及很多具体工作。孙宪忠说,首先要取得原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要和原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交涉,包括公布征收范围、房产买卖、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意见不一致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和被征收人签订合同等具体事务,由谁来处理,这在新拆迁条例中是不明确的。

新拆迁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孙宪忠说,房屋征收部门现在看来可能就是住房城建部门,谁做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不清楚。他认为,如果在住房城建部门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来具体实施,情况可能会比较好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强拆的规定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签字后强拆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显然是属于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来执行强拆措施,法律规定必须由司法机关对强拆行为作出判决和适用之后才可以执行的,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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