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群。具体人员类别包括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
属于本市户籍在本市统筹地区外就读的在校学生、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的补助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申请补助。
对属于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统筹地区内跨县、区(开发区)范围就读在校学生的补助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补助助流程中的规定办理。
补助流程
(一)参保登记
1.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卫生计生、民政、扶贫办、残联,下同)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其负责的补助对象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提供给各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人员信息比对,比对内容包括补助对象人员的基本信息、人员类别和补助类型(指补助对象为全额补助或差额补助的类型)等,并根据补助对象的上述人员类别和补助类型重新确定归口的主管部门。
2.各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比对后的补助对象人员信息名单、人员类别和补助类型等信息资料返回主管部门进行重新确认。
3.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重新确认后的补助对象人员信息名单、人员类别和补助类型等信息资料,提交给所在县、区(开发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助对象参保登记手续。
4.补助对象有新增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新增人员名单提供给所在县、区(开发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照上述第1,2,3点的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次年的3月底前将由政府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费用,拨付到补助对象所属县、区(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通知差额补助对象,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费用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已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的补助对象名单提供给补助对象的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将应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金额于次月的25日前转入补助对象所属县、区(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3.新增补助对象在正常的参保时间内按普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的,由其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助类型区分享受的补助金额,及时转入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4.新增补助对象没有在正常参保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的,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新增当月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于次月的25日前转入补助对象所属县、区(开发区)城乡居民墓本医疗保险墓金收入户。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通知差额补助对象,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费用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已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的补助对象名单提供给补助对象的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将应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金额于次月的25日前转入补助对象所属县、区(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补助顺序
补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例如:同时具有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计生家庭人员等类别的补助对象),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其补助顺序依次为:卫生计生补助、残疾人补助、贫困人口补助、民政补助。
(二)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辛卜助总金额不超过差额补助中的最高补助标准,其补助顺序依次为:贫困人口补助、残疾人补助、民政补助;民政补助原则上在其他部门按政策进行补助后,属民政补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兜底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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