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法学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合同无效说、合同效力待定说和合同有效说。
(一)合同无效说
该说认为由于违章建筑违反了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先天的违法性。因此,订立的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也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随之无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说
该说认为应以违章建筑是否可以经过补办手续转变为合法建筑为标准确定合同的效力。即在合同订立之后,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因违章建筑的不确定状态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违章建筑人依法补办了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手续,使违章建筑转化为合法建筑,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而成为有效合同;相反如果不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而改变违章建筑的违法状态,合同就归于无效。
(三)合同有效说
该说认为虽然违章建筑在公法上被否定,但当事人在私法上订立的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应不受影响,是有效的,理由在于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取决于订立该买卖合同是否符合生效要件,与出卖人的物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无关。违章建筑的违法性不能阻却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违章建筑由于先天的违法性导致无法进行初始登记,这只是导致违章建筑的物权变动受到影响,却不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专业律师建议
由于对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纠纷的具体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观点并不统一,虽然最高法院的上述判例给出了明确的意见,但为避免纠纷,律师建议:
1、慎重签署涉及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
如由于商业上的考虑希望签署该类合同的,则建议了解清楚该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补办手续的可能性,是否已经经过了相关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具体内容,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对后续可能的法律后果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以及风险意识。
2、买卖双方应就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
由于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存在较大的无效可能,提前约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既有助于预防恶意违约行为,也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
3、建议各地法院统一裁判规则。
合同效力的合理平衡,目的在于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实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规划,无法补办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买卖合同则应按照合同无效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责任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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