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构成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部内容。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有着许多相同的地方,例如,确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任的原则都是按违法原则;两者实行相同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等。然而,它们毕竟体现了对不同的国家权力的监督和事后补救,在很多方面它们又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其中,两者在赔偿程序上的差异就是一个较为明显的例证。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家赔偿法中有关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文拟就行政赔偿的特点、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的区别和联系等作一分析。
一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
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
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
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一并式。即一并提起,也可称为连带提起,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要求撤销该违法行为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一并式具有以下特点:
1.赔偿请求人将两项不同的请求——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该行为和要求赔偿向同一个机关提出,要求并案审理。这里的两项不同请求应当是两项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即行政诉讼系列的不同请求,而不是不同诉讼系列的两项不同请求。因为行政赔偿诉讼其性质仍属于行政诉讼。后者则较常发生在当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它)们相互之间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进行处理,当事人既对该处理不服,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又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原权属纠纷,因此而形成的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一并提起的条件是两项请求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其一,该行政行为违法。因为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行政职权行为违法。其二,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该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具有因果联系。
3.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可一并在行政复议中提出,也可一并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这里既包括在申请复议和起诉的同时提出,也包括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提出,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综上,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解决行政赔偿责任的最终程序都是赔偿诉讼程序。其中,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先经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二
与行政赔偿程序相比,司法赔偿程序有很大不同,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司法赔偿程序只能单独提起。
前已述,行政赔偿请求既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通过对两种提起方式的分析,不难看出,一并提起是在同一个程序中解决两个请求,而单独提起却要通过两个程序才能达到同样的目的,相比之下,无论是在效率方面,还是在便于受害人行使以至实现其赔偿请求权方面,一并提起都要优于单独提起。那为什么在司法赔偿程序中不采取一并式,允许赔偿请求人在要求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呢?这绝不是立法者们任意所作的选择,而是有其内在缘由的。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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