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哺乳期员工开除应怎样赔偿
哺乳期员工开除应如下赔偿:
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双倍赔偿,因为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职工哺乳期的时长
哺乳期就是产妇喂养宝宝的时期,从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这一段时间都称为哺乳期,一般是10个月到一年左右。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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