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中厂房突然倒塌帮工大学生受伤致残厂家不疏散员工担责八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0:12:14 220 人看过

浙江某学院师范系学生小倩2004年的暑假和妹妹一起去母亲单位帮工。不料,“云娜”袭来,厂房倒塌造成小倩八级伤残、妹妹死亡。不久前,小倩将母亲所在单位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8月24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工贸公司在台风期间不及时疏散员工,反而组织生产,应承担小倩合理经济损失的80%,即82996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原告小倩母亲是被告单位职工。小倩及妹妹经常利用假期和母亲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因工贸公司实行产品包装按件计酬,小倩和妹妹所完成的工作均记录在母亲的工账单上。2004年8月12日下午4时许,云娜台风登陆台州市,小倩及母亲、妹妹等人在厂房内工作,该厂房突然倒塌,造成妹妹死亡(事发后工贸公司已一次性给了小倩妹妹死亡补偿金10万元)、小倩及母亲受伤。

2004年8月2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倩与工贸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清,认定工伤依据不足,建议向法院起诉。2005年3月9日,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小倩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八级。

法院认为,台风属不可抗力,但并非不可避免。在此次台风来临时,被告不疏散厂里员工仍组织职工上班,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对损害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合理损失合计人民币103745元,根据原、被告过错责任大小,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款82996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系在校学生,主张误工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假肢安装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损害事实和后果,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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