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看我国亟待建立的医疗救济基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08:21:28 113 人看过

[内容摘要]因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生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但是因为相关的法律问题缺少理论层面的探讨,也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量裁不一。同时,由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各方均无过错,所以往往在赔偿上也只能“点到为止”,被接种人虽受损害,却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相当的经济利益。笔者对预防接种的法律关系、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概念、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并提出建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的方案。

[关键词]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基金

有关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立法最早见于1980年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但是当时着重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为充分发挥生物制品在防病灭病工作中的作用,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也再次提及了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与处理问题。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但是上述规定,特别是关于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赔偿办法已经明显与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相匹配了。因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生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但是因为相关的法律问题缺少理论层面的探讨,也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量裁不一。

一、预防接种的法律关系

预防接种的法律关系比较特殊,因为医疗法律关系一般都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定法权模型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但预防接种的法律关系,视其是否出于自愿,是否为有偿接种而有所不同。根据《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均应接受预防接种。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可根据本人申请,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进行预防接种。所以我国绝大多数情况下,预防接种是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疾病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以强制接种权力和公众强制接种义务的特殊法律关系。此为公权力(Power)的行使,疾病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仅为国家的使用人、代理人。医疗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和公众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可称之为强制医疗关系。

当然,如果公众基于自愿要求接种非强制性疫苗,例如乙型肝炎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等,则此时的法律关系又是民法伴随医疗行为调整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是医患双方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受民法强制保护的民事关系。

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概念

预防接种使用的疫苗,对机体来说是一种异物,接种后会引起机体一系列的生理病理及免疫反应,在这些反应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临床症状,称为预防接种反应。《试行办法》将预防接种反应分为:(一)一般反应和加重反应:由于疫苗本身的特性引起的反应,其性质和强度随制品而异。最常见的是发热反应、局部的红肿反应或种痘后的发痘反应等。加重反应只是一般反应的加重或发生的比例略多一些,均属正常反应。(二)异常反应:指同一批疫苗同时接种很多人,只在极个别人中发生的一类反应。其特点为:与疫苗种类有一定联系,但只发生于个别人(与个人体质有关);反应性质、临床表现与一般反应不同;反应程度比较严重,必须及时就医诊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属于广义药品的范畴.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概念的提出,无疑是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概念的影响。参照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笔者认为,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生物制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接种于人体后,人体在产生有益预防保护反应的同时或之后,发生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应当包括上述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加重反应和异常反应,因为他们都是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接种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应注意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与预防接种事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预防接种事故是指接种人在预防接种中,违反预防接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被接种人人身伤害的事故。

三、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赔偿救济机制

(一)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赔偿主体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所导致的责任,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接种人、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还是由国家等谁来承担,值得探讨。笔者认为,疫苗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毒副作用,公众买疫苗、接受接种是一种遵从医嘱、个人对疫苗质量又无法鉴别的被动消费者,被接种人本身不存在着过错且其又无分散损失的能力,因此损失不应由被接种人来承担。

如前所述,既然是强制诊疗关系,国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主要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疫苗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接种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因此不存在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疫苗发展危险的责任全部由国家来承担,将使得国家行政管理更加趋向于保守,如可能导致新药的研制批准过于严格,不能促进新药的发展,影响医学事业的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归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责任,必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导致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责任,可能导致生产企业负担过重(如美国1支百白破“DPT”在市场售价为11.5美元,其中保险费就占了8美元),影响其新药的创新积极性.为了既鼓励医药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又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不应使生产企业承担无过错的产品损害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因此,在我国亟待建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以降低因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或风险。

(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主要内容

世界各国关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救济的方式各不相同。日本《药品受害救济、研究开发、产品评审组织法》确立有药品研究开发和药害事件救济基金制度,先向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征收捐款以成立基金会,除可对用药人补偿,也可以减轻生产企业的负担,办理不良反应救济的同时,也推广新产品的研发;美国1986年订立的《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确立了疫苗安全及被接种人基金补偿形式;瑞典的集团保险制度形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救济基金补偿形式.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借鉴日本、台湾地区的做法,建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研发和救济基金”,设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研发和救济基金会”。使这一制度既能促进新产品的研发,又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1.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给付条件

救济给付必须是针对疫苗的严重不良反应,根据严重不良反应的含义以及参考各国救济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救济给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疫苗必须经行政处管部门审批并合法登记;(2)疫苗使用方式正确,无接种过失或明显缺陷;(3)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疾病控制机构或医疗服务机构、医师都无法律责任或责任不明确;(4)损害严重性达一定程度(可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定级标准)。

如有以下情况是不能申请救济给付的:(1)有事实足以认定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发生,是由于接种人、被接种人、疫苗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医师或它人的责任造成;(2)因接受预防接种而受到损害,但是通过诉讼途径已经获得救济;(3)同一法律事实已获赔偿或补偿(但不含人身保险给付在内);(4)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未达死亡、障碍或严重疾病的程度;(5)因使用试验用疫苗而受害;(6)常见且可预期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同时要注意救济给付不以过失为要件,不须证明疫苗生产企业存在过失,以避免被接种人举证负担过重,放宽救济给付条件,受害人可以另行以司法诉讼求偿。但应注意同一法律事实不能重复受偿。

2.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补偿范围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制度重在迅速补偿损害,降低各方无过错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风险。在德国,救济制度适用于死亡或健康受到损害时,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上损害,精神慰抚不能请求赔偿,并设有赔偿上限。在日本,给付范围分为医疗费用、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儿童养育费、死者子女抚养费、一次性补助费、丧葬费等共7项,但不包含精神补偿费用。在美国,赔偿金额如果是死亡事故最高可达25万美元,另外,精神补偿金可达25万美元。身体残废或功能障碍者可另外请求医疗费用、工资损失。在瑞典,有关救济给付范围比美国大,一般病人可以获得补偿包含收入损失、医药费用、精神损害,给付金额按照个人状况、药品、年度,定有上限,保险公司所给付的费用,如果已经由其它救济制度获得给付的,必须予以扣除。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定救济补偿范围时应考虑与民事赔偿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同时要符合我国的经济现状。考虑以下几点:(1)补偿范围重在补偿因重大生命、身体及健康导致财产上的损害而不是赔偿损害,因此其范围应包括医药费、残障生活补助、抚养金、丧葬费等,对于非财产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由司法诉讼救济,不应属于该救济范围。(2)各项救济给付额,应该按照残障程度等级分别给付,以便利于计算及支付。(3)救济给付额度,国家可以规定起付标准,具体数额各省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来确定。

3.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研发和救济基金的资金来源

笔者认为,在设计资金来源时既要考虑到疫苗生产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防止其因基金损失分散功能,而降低对药品质量的注意。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基金的来源可以是3个方面:(1)疫苗生产商或进口商的药品保险费。经过核准登记的疫苗生产企业或进口商,按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逐年支付,对于前一年已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第二年应增加支付额,以防止其因基金损失分散功能而降低注意。(2)政府补助。因基金运作具有社会公益目的,因此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助。(3)社会捐助。

4.管理与审核

日本、瑞典等国都设有“不良反应伤害委员会”以及“给付委员会”。比较各国不良反应救济组织,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研发和救济基金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共同管理。同时,还应在目前医学会中设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技术鉴定专家组。该专家组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研发和救济基金应是委托服务关系。

5.申请救济给付的程序

申请救济给付时,应填写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向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救济基金会提交。申请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救济给付,经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技术鉴定专家组鉴定后,由基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决定给付。当然,被接种人也可以另行请求司法救济。

根据风险经济学的原理,避免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方法只有减少行为的数量或转移风险。疾病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减少自身风险行为而拒绝进行预防接种显然有悖于职业价值取向。因此,转移风险是避免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唯一合理的方法,我国应尽早建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恐怕这才是治本之策。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岳

一、国际健康旅行证明在哪里办理

国际健康旅行证明在当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凡出国留学、进修、从事商务、技术合作、探亲、劳务及移民(国外定居)等人员均须到当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接受健康体检。

预防接种或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经体检合格,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和《国际旅行预防接种证书》后方可出境,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归国人员;核准在中国居住或工作的华侨、港澳台胞、外籍人员,入境后一个月内须到当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检查。患有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者禁止出入境。14岁以下少年儿童不予健康检查,凭本人《计划免疫接种证》签发《国际旅行接种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心)可以办理。

检查目的:

国际上原规定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天花和黄热病共4种。这4种病均为会对人类造成极大危害的传染病。后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自1980年起,天花病菌在世界范围内已基本得到控制,所以现在一般不要求预防天花的证书。但有的国家仍然规定要此证书。现在最常见的是黄热病和霍乱。欧洲、北美地区基本已无霍乱、黄热病传染。一些发展中国家卫生条件较差,气候条件恶劣,很多传染病还在流行,如非洲和南美洲,世界各地都对来自这些地区的旅客要求出示黄热病接种证书。亚洲一些国家也是霍乱和疟疾传染区。不同的国家对来自不同国家的旅客有不同的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5日 03: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法律关系相关文章
  • 我国私力救济之制度架构
    案例一:某些不良外商在国内开办的企业经济状况恶化,欠下员工工资等债务后,欲逃往国外,而其在国内未留有财产,行将回国时被公司员工发现,此种情况下,公司员工来不及通过诉前保全的方式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况劳动争议案件尚无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便私自扣押外商或其财产,或扣留护照,以避免其债权可能丧失。问题:员工对其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二:某甲与某乙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该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否有效?以上问题涉及到一个概念,即私力救济。应当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之间的微观经济活动愈来愈趋于频繁,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大量因情况紧迫权利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事件,或权利人出于某些考虑有意排除法院司法救济的情况。因我国法律、法规对这种私力救济的行为或方式未作相关法律界定,未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私力
    2023-06-14
    324人看过
  • 医疗事故的法律救济
    医疗纠纷理论上是可以直接起诉的,但一般是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可以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怎么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步骤如下:(一)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三)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
    2023-07-06
    241人看过
  • 强制医疗的救济途径是怎样的?
    强制医疗的救济途径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一、走私罪能否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能否变更强制措施与罪名是无关的,如果强制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侦查的,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
    2023-06-21
    327人看过
  •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程序对供应商的限制
    在公共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虽然是完全平等的,但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采购主体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对采购程序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比如:审查确定供应商资格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方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程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评标专家的权力、选择和确定评标方法和过程的权力、选择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等,这些自由裁量权力是任何供应商所不具有的。基于此,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普遍认为,公共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是弱势群体,国际上的政府采购立法在救济程序方面都非常重视对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保护。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虽然有所体现,但还是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行政规章限制了供应商选择救济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第55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2023-06-06
    150人看过
  •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法律救济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
    2023-06-11
    198人看过
  • 我国设立社会救助基金
    明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施行。按照这一新规定,救助基金可以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基金来源:交强险、财政等多方筹资根据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垫付条件
    2023-06-07
    160人看过
  • 刑事被害人救助亟待国家立法
    今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与该区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等单位联合会签文件,通过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助、社区帮助等四助一体的联动工作,形成援助合力,全面关怀刑事被害人,取得良好成效(据本报8月1日2版)。这种做法很好,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形式单一的问题。8月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这样表示。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她提交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建议早日进行全国立法。记者:我国现行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实施效果如何?王xx: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目前,全国已有半数省份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相当一部分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可以说,《意见》施行两年多来,此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刑事
    2023-04-22
    110人看过
  • 亟待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当前,一些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职责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出现脱节,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造成了四多四少的不良现状。为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市场形象,国家质检总局近期专题部署为期四个月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当前之所以下如此决心展开这场专项整治,原因在于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职责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出现脱节,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造成了四多四少的不良现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查处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惩处的犯罪分子中从犯多、主犯少;判处的刑罚中轻刑缓刑多、重刑实刑少。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工商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5189起,案值8.3亿元,其中100万元以上大案78起,移送司法机关仅21起;上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假工作共立案查
    2023-06-11
    273人看过
  • 济南预防接种证办理流程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即按照儿童预防接种的实际执行情况记录其接种的疫苗情况。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安排补种。预防接种证办理流程1、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需要带好宝宝的户口簿、出生证以及出生时在出生医院接种的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卡,到居住地点的街道医院儿保科办理《预防接种证,街道医院会给家长一个小绿本儿,上面有接种每一针疫苗的时间,家长定期预约,按照预约单上的时间按时带孩子到接种门诊进行接种。2、在外地出生但在本市居住的孩子,也应尽快到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证,让孩子尽快的补种各种疫苗。若在原地区已接种过疫苗,应带上原来的预防接种证,根据已接种过的疫苗,安排补种未种的疫苗。3、家长在办理预防接种手续时,必须把可靠的通讯
    2023-05-10
    372人看过
  • 中国企业从容应对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随之而来的是国外对中国实行了越来越多的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反补贴、特保调查等接二连三对准了中国出口产品,使得中国企业感觉到有些力不从心,无以应对。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国际贸易顾问白莉雅(LeoraBlmberg)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企业面对各国的贸易保护手段时,应调整好心态,勇于应诉,不能有畏惧心理或无所谓的态度,用活应诉技巧,完全有可能减少损失,甚至避免损失。两反意义不同应对不同白莉雅律师指出,中国企业面对各种各样的贸易保护手段感觉到有些力不从心,主要原因是没有搞清楚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有何不同。反倾销调查关注的是产品是否以低于产品出口国正常价值出口,而反补贴调查关注的则是产品是否受益于政府的某些措施或补助。在这两种调查中,产品进口国的本国企业应当出示其遭受不公平进口的侵害。两种调查的程序相似。最
    2023-06-05
    199人看过
  •  医疗期间的失业救济措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接受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接受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医 疗 期 满 被 辞 退 的 补 偿 规 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
    2023-09-03
    98人看过
  • 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包括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2023-06-01
    115人看过
  •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亟待建立
    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这是与会代表的共识。目前,我国对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救助,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但完全依靠财政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有明显的局限,省保监局局长王虎林表示,政府救助不仅增加了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甚至会影响全局经济部署。当传统的政府救助显示出心有余而力不足,保险行业被寄予厚望。据民政部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但巨灾保险赔付却微乎其微,以年初雨雪冰冻灾害为例,我国保险补偿不足总损失的3%。应首推巨灾保险基金对于通过何种方式加快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才能突破目前巨灾保险的困境,研讨会上百家争鸣。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基金模式是大多数专家和业内人士推崇的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它是将保险公司收取的巨灾保费,通过再保险的方式汇集成专项资金,逐年累积、专款专用,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充分运用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证券
    2023-04-23
    61人看过
  • 以反洗钱为突破口中国将建立经济犯罪预警机制
    中国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为突破口,建立以情报信息为先导的经济犯罪预警机制。据介绍,经济犯罪分子的目的是获取犯罪收益,并保护非法所得,洗钱是他们惯用的手法,控制了犯罪资金的流向,就掌握了打击犯罪的主动权。有关专家指出,犯罪资金的流向,主要是通过情报信息来获取的。目前,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控制洗钱犯罪的情报信息系统,其中一项主要工作是利用计算机系统,从大量的银行报告中筛选出犯罪线索,经过研判后,向执法机构和警察部门提供信息,再由特工人员和警察开展调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赵永吉指出,我们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委、外汇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特别是当前,要尽快建立大额资金流入流出监控制度,从查控可疑资金入手,控制犯罪嫌疑人及资金流向,有效地防
    2023-06-11
    447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由医疗法律规范在调整医患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是由医疗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和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 医疗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具有双重性,即既含有民事法方面的内容,又含... 更多>

    #医疗法律关系
    相关咨询
    • 权利救济的直接诉讼机制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直接诉讼是指公司或者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侵犯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旧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规定上述人员违反义务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后如何追
    • 失业救济金到底应该救济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另外,现有政策规定: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其中有一条:擅自离职的职工。这一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没给“擅自离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造成企业和失业保险机构在处理失业职工时造成了很大困难。比如,企业某职工连续半年没有上班,也没和企业打招呼,企业不知其去向,是按旷工除名处理,还是按擅自离职处理,很难说清楚。还有经常看到的现象,一些停薪留职的职工,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
    • 医疗纠纷的救济途径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2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一是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
    • 车祸救济基金限额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7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
    • 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程序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22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复议主体: ①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②被害人; ③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复议机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