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品版权的归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6 05:00:12 304 人看过

该段内容介绍了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包括雇佣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其中,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是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通常情况下,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业务范围内具有优先使用权。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并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演绎。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2、汇编作品包含两类:(1)对已发表的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2)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于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具有演绎作品与合作作品的特点。

素材中关于汇编作品和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素材,供创作目的,应当视为作品。因此,汇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著作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摄影、录音、录像、制景、场记、电影特技、胶片转录、翻译、剪辑、配音、美术、音乐等手段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机捕捉的作品,都受本法保护。因此,电影作品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素材中关于汇编作品和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明确的。汇编作品和电影作品都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著作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合作作者、委托人、演绎作者、汇编作者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这些规定明确了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有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并规范特殊作品的版权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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