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自己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材料
(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二)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三)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五)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六)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七)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八)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九)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十)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十一)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十二)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十三)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十四)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十五)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十六)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十七)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十八)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
(二)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
(三)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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