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所述,在善意取得案件中,国家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了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取得人来讲,需要通过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比如本人并不知道转让方没有权利处分不动产,如果明知转让方没有处分权还签订转让合同,就不是善意取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划分
(一)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任诉讼时效有多长时间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即生产者将产品交付给第一个消费者之日起满10年,可不承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产品缺陷一般在投人流通、使用后10年内都会表现出来,受害人应当及时行使索赔权利;二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其物理、化学性能都会发生很大变化,要求生产者对出厂10年后的产品仍然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够公平。当然,生产者通过产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形式明示担保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在10年以上的,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受10年的限制。在生产者明示担保的期间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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