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责任如何界定?
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顾客在超市不慎摔倒,超市是否有责任赔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三、仅在超市内设立警示标识是否可以视为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内在具有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可以有效避免危险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悬挂带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可以成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挡箭牌”。对于具有明显危险性的场所,如湿滑陡峭的楼梯,可能造成二次伤害的家具,乃至便于小偷作案和逃跑的通道,店家都有义务进行能力范围内的整改。仅仅悬挂警示牌而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大家经常出入各类大型商场,作为已经具有思维的成年动物。在进入商场的时候就要具备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顾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自身要进行反思是否自己不够注意,其次再去认真追究商场有没有认真做好安全保障义务。毕竟顾客也是上帝,商场都不想在自己的地盘出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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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请求赔偿的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赔偿权利人是自然人的,一般仅指被害人本人,在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和监护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赔偿权利人是法人和非法组织的,发生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和非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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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摔伤,超市负责人说的是自己的,还是自己的责任?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超市负责人说的不正确,您既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也可以向厂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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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因唠嗑在超市门外摔倒,超市有责任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9分情况:1、如果是有偿停车,停车场在收取了保管费后,一般都会有停车小票凭证,与车主就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所以车辆在停放期间遗失,停车场的管理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如果超市停车场是免费对外开放的,所有车辆都可以自由出入,停车场只是为了给人提供方便,因此顾客与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顾客丢车也就不能向停车场的管理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