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与传统意义上的买卖相比,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无需当即承诺,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承诺购买的,则买卖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标的物已交付风险是否转移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但民法典中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是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转由买受人直接控制支配。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与传统意义上买卖相比,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无需当即承诺,在试用期内可以考虑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承诺购买的,则买卖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转由买受人直接支配控制,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从常理上也是说的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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