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看过来,你的征收维权快要“过期”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1 04:39:47 150 人看过

无论什么食物,都讲究一个保质期,无论什么东西,都逃不过时间的魔爪。对于权利,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行使的,但是行使也是有期限的,任何权利的行使,我们都要讲究时效性。

在征地拆迁中,权利受到侵犯,大家第一时间就是想到维权,有的人就会想,先不着急,等我有空了,闲下来了再去维权,一忙就是几个月;有的人,权利受到侵犯,想要维权,却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价格不合理、权利被侵犯,我们该在什么时间维权?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直接提起诉讼】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后提起诉讼】行诉法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遇到强拆,属于紧急情况,可以不受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大家可以直接提起上诉。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

在农村征收土地中,在征收土地时,村民们对于补偿结果不满意,可以举行听证会。

《征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公告办法》第十条:有关市、县人们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评估中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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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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