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教授呼吁枪下留人:王某之死是穷人之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4:22:09 116 人看过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呼吁枪下留人王某之死是穷人之死

不可靠的记忆

目击者对肇事车颜色所述各异,追赶过肇事车的司机坚称车是橘黄色,案件破获后发现车为蓝色

陕西省高院的二审庭审中,王某的律师针对朱某作证称看见过肇事车左前轮有人腿在不停地蹬的证明,指出:记忆有时并不可靠。在当时一片漆黑和车在高速运动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区分是蹬、抖这样的自主动作,还是尸体被车拖带时的机械运动,到底被拖带的是活人,还是尸体呢?

警方提交法庭的一份材料,也印证了记忆极容易出现偏差。王某案发生后,警方曾调查26名目击者。有6人称车是红色,有2人称车为紫罗兰色,还有人称车是紫红、蓝色等,追赶过肇事车的朱某则坚持称车是橘黄色。专案组找来11位市民,次日在同样时间对上述颜色的车进行辨认,现场实验表明:没有一人能够认清楚车。案件破获后发现,肇事车为蓝色。

被告人律师耿民要求朱某等3名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未获法庭允许。

被告方还委托了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调查大货车司机在车窗关闭的情况下是否能察觉到车底下有拖拽的人,30多名大货车司机均表示不能。

在一审受到拖擦不是死亡原因的质疑后,西安市交警支队事故检验鉴定所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作出《补充说明》提交法庭,认为后两名死者碾轧伤、拖擦伤共同对死亡起作用。被告方则认为,这与原结论矛盾,且未经原检法医签名确认,不具证据效力。

2011年8月12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裁定称,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足以认定王某肇事后意识很清楚,应当知道车底下拖挂有人或物,但仍驾车逃逸。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杀死他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虽主动投案,但多次供述避重就轻,对明知车下拖挂有人和物的事实含糊其辞,且两次庭审当庭否认有人驾车逼其停车、王哲提醒的事实,不应认定自首。虽然提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但并未实际履行,也未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随后,该院将对王某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院核准。

交通肇事罪,我认可,但说我犯故意杀人罪,我认为这个与事实不符。目前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的王某始终不认自己犯下了故意杀人罪。他请求律师继续代其向最高院陈情,不能冤枉死去。

王某说,他和受害孩子素无怨恨,对社会无怨恨,一直谨慎小心没有任何劣迹,如果知道车下卷有人的话,肯定不会不管。他当时只是知道可能肇事了,别人示意他停车他没停,是因为抱有侥幸心理,绝对不是不顾他人死活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

递送至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中,耿民等2名律师认为,终审裁判将证人的明知随意搭桥,嫁接到王某身上——王某在逃逸时,主观上只知道他的车可能撞了人,但不可能知道车下挂拖着人,因为看不见;车下拖挂有活人的证据明显不足,且与其它控诉证据相矛盾。

王某罪不当死。两位律师吁请理性的司法给一个为生计和债务所迫而拼命挣扎的罪人,留下一条出路。

穷人之死

5名受害者家属提出了合计243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诉求,债务缠身的王某却无钱可赔

从案发至今,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导冯卫国一直关注王某案,并为之呼吁。他认为,王某之死(刑)是穷人之死,如果他家有钱进行赔偿,不会是这个(判决)结果。最高院应该能看明白这一点。

在法庭上,5名受害者的家属提出了合计243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诉求。其中张赛、王方圆、贾航利的家属请求法庭依法判处王某极刑,判决赔偿他们每家50万元;贾晓梅的家属请求判赔56万余元;受伤的张田索赔37万元。

但王某家却没钱——全家积蓄都用来买了这辆大货车,还欠下几万元债务,肇事车由法院扣押停放两年多没处理,按律师的话来说残值可能仅够付停车费;老房子长年没住人房顶已塌,仅在镇上有可供其妻及子容身的两间房。

生效的法院判决中,王某需赔偿五个家庭共计20万元。王却拿不出,仅由车辆挂靠单位——陕西鑫成汽车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5个孩子家获得的经济赔偿,包括中华联合财险的各2.4万元,中国大地财险的各2.28万元,以及中国人寿的人身保险。出于同情,西安警方甚至将上级奖励破案的20万奖金也全部捐给了这些孩子的父母。

王某案发生以后,其所在村组有200多名群众联名上书,请求对他从轻发落。律师委托王某所在村基层组织对王某平时表现进行了问卷调查,全部填写问卷的373人均称王某勤奋、简朴、上进,政治表现好,无劣迹,有的甚至还称他忠厚老实、乐于助人、待人很好。他的犯罪与他当时所负过重的经济压力有关,后果虽然惨重,但仍属于过失犯罪,应考虑从轻处罚。

冯卫国教授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如何,王某都罪不当死。他说,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只以事实和法律为判案依据。不能以感情取代理性,以义愤代替证据。

王某面临的是生还是死?耿民律师说,今年1月初,他们向最高院询问,便得知死刑复核裁定已经做出,并送达陕西省高院,但没有告知裁定内容,我们马上就通知了王的家人,让他们做好最坏的打算。

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王某的家人并未接到行刑或者不予执行死刑的通知。这让一切看起来很是奇怪。新快报记者致电最高院刑三庭,有法官称,此案由陕西省高院宣判,他们不直接告知结果。

记者转而找到陕西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田平利,先后两次提出采访其判处死刑的考量,以及最高法死刑复核的内容,田均予以婉拒。

也许他们还没有准备好。王某的律师说,若是未通过死刑复核,此案将面临重审。

■延伸阅读

刑法学教授谈王某案

国家救助体系助刑案受害人

西北政法大学冯卫国教授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可分两个阶段分析:第一阶段,其违反交通法规,疲劳驾驶,当场造成两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在第二阶段,他意识到出事后,没有停车施救,等候处理,而是继续高速行车,又造成他人死伤的后果。

后一阶段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考量,不外乎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行为人是在慌乱之中,没有意识到再次出事的危险,导致后来的严重后果发生,还属于过失的心态,实际上又构成了一个交通肇事罪;另一种可能是: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明知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很可能伤及路人,但为了逃避追究,置一切可能的危险于不顾,仍然高速行驶,而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以至造成第二次严重结果。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心态,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如是这种情况,则王的行为又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此罪同前面的交通肇事罪并罚。如果排除了对第二次结果的放任心态,那么行为人就只构成交通肇事罪。冯卫国教授称,两种情况,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为专门研究刑法的高级学者,他认为建立刑事案件国家救助体系很有必要。

对受害人的赔偿情况是具体确定刑期要综合考虑的情节之一。赔偿情况对行为人的量刑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冯卫国说,本案中的王某经济条件不好,不能对受害人赔偿到位。而且这种情况在我国非常普遍。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建立对包括交通肇事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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