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应由污染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污染单位的过错,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唯一的例外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环境污染。当事人可向环保部门或法院寻求解决。责任的承担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战争行为或可抗力引起的污染免责,第三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由其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而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责任。
因此,若发生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完全由于战争行为、可抗力引起,或者已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污染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无论污染单位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下,污染单位可以免予承担责任。因此,当事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寻求解决途径。对于不同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如因战争行为、可抗力引起的污染损害或由第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害,责任应由相应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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