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伤人全楼业主都要赔偿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1:20:46 293 人看过

高空坠物砸伤人全楼业主是否都要赔偿

如果是没有找到侵权人,那么全楼业主都要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久前,一起因楼板坠落砸伤行人引发的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楼的全体业主对于受害人谢女士被该栋楼房楼板砸伤一事存在共同过失,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8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至此,这起距事发已历3年多时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一审终结,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判决:全体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回想起当年的遭遇,谢女士至今心有余悸。

2011年10月9日晚6点多,谢女士路过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楼一处餐馆门口时,不幸被该楼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谢女士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2年10月,芙蓉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开庭后,被告之一的湖南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了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他71名居民业主经法院传唤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芙蓉区法院在缺席判决中指出,楼顶属于楼房的公共部分,作为五一东村13栋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对该栋楼房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由于该栋楼房老旧且年久失修,全体业主疏于管理,导致楼顶水泥板脱落砸伤谢某,对于谢女士受伤存在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焦点: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案件宣判后,当事各方反应不一。

有小区业主表示,事发当天风力较大,是大风导致水泥板脱落,“这是天灾”。还有业主认为,五一东村13栋楼原是**公司的单位房,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缘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天灾”一说并不认同。他认为,“天灾”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排除的客观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那么全体业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因大风刮掉楼板的情形是由于业主疏于管理造成的。“如果勤加管理的话,就不可能造成损害发生。所以,与其说是天灾,不如说是人祸”。

本案被告之一的**公司则认为,其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应该如何理解,意味着什么?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龙介绍,连带责任是指原告可选择要求一个被告或者部分被告或者全部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要求一个被告或者部分被告或者全部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超过自己承担份额的被告,可向其他被告追偿。

具体到本案,如果全体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则谢女士可要求**公司赔偿全部款项,再由**公司向其他被告追偿。如果**公司只承担按份责任,则其只需赔偿其应承担的3361元即可。由此可见,被告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其负担并不一致。

对此,许*缘的观点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是惩罚行为人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行为,而本案中业主疏于管理的行为是一种共同的不作为。“对于楼房共有部分,业主是根据其居住面积来分担权利义务的。如果有物业公司,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物业公司的,则应由业主按照居住面积大小分担责任。”

反思:加强老旧小区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该栋楼的大部分业主都已经把住房出租出去,要一一联系到业主本人并取得赔偿困难较大。目前,**公司已经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了二审阶段,如何判决仍是未知数。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谢女士胜诉,怎样执行判决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记者联系到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以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为由拒绝了采访。

据了解,事发的五一东村13栋房龄已有30多年,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没有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管理比较混乱。现实生活中,这种存在隐患的老旧小区在全国各地都不少见。事发后,社区工作人员在该栋楼外墙悬挂了警示牌,上面写着“房屋老旧小心高空坠物”。

许*缘建议,对这种老旧小区,应该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指导,让相关业主承担起自身责任,加强小区的管理。他认为,应该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意志,并引进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应诉主体代表业主出庭应诉,这样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减轻讼累,案件执行起来也会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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