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9:47 385 人看过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房屋拆迁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在调研论证基础上,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并经2002年4月29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

2002年5月21日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进行自行拆迁或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域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六条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临时资格证书》,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验资报告;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拆迁资格等级分类。拆迁单位资格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临时资格。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15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3名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2名以上;

3、从事拆迁业务五年以上;

4、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10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人中员各2名;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1名以上;

3、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6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1史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财务人员各1名以上;

3、近3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10万平方米。

(四)临时资格的条件除拆迁业绩外,应达到三级资格条件。

第九条各级资格的拆迁单位业务范围如下:

一级资格其承担拆迁面积不受限制。可以跨市、县接受拆迁业务。

二级资格其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8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注册地市、县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三级和临时资格其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3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注册地市、县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第十条拆迁单位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二级资格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级资格及临时资格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等级根据目前实行状况核定;本规定施行之后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第十三条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单位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资格应根据申请的等级在年审前半年将所需材料报相应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在年审后将初审意见上报有关审批部门。资格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

单位遗失《资格证书》,必须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办。

第十七条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格审批部门办理资格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格等级。

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拆迁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单位的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应当接受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九条拆迁单位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拆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拆迁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房屋拆迁单位任职。

第二十一条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拆迁单位任职或参与拆迁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向被拆迁人公开办事程序、有关政策、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本单位的现场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应当使用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合同文,建立拆迁档案和有关管理制度,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浙建房[1992]122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8: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浙江省司法厅公管处关于组织浙江省公证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公管处、公证协会(联络组):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宣传《公证法》,结合抓好当前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工作的需要,经过前期工作的准备,经研究:决定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杭州举办“浙江省公证知识竞赛”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报到;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举行预赛,下午举行决赛。二、地点:浙江开元萧山宾馆(杭州萧山区人民路77号,联系电话:0571-82625888-3062)。三、参加人员:十一个市各组织一个队参加,每个队由5名人员组成(1名领队人员、3名参赛人员、1名参赛候补人员)。四、评委:由省公证协会常务理事组成;省厅公管处殷建荣为候补评委。省厅公管处省公证员协会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2023-06-06
    354人看过
  •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文号:[1991]浙审办管字第62号发布日期:1991-12-21执行日期:1991-12-21各市、地、县(市、区)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局各派出机构:现将《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县级审计机关于明年一月二十日前将《颁发内部审计证免予考试考核人员调查表》、《颁发内部审计证需经考试考核人员调查表》、《颁发内部审计证需经考核免予考试人员调查表》报市地审计局。省直单位和市地审计局于明年一月三十日前,将上述三表报省局审计事务管理处。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第—条为了保证《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内部审计证同时记载内部审计人员奖励、处分、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内部审计证内所列内容,从1991年(第一次记载)起每两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填写,组织人事部门核签。内
    2023-04-24
    249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室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5月12日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厅字[2003]1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工作),包括各级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由省委、市委管理的领导管理。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和新工作地购建过房改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合作
    2023-06-10
    82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文号:浙交[2007]86号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浙江省交通厅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
    2023-06-07
    166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规定》的通知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1991年4月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有关规定》(浙交[1991]104号、[1991]财工97号)以来,对加强征费管理、堵漏增收起到积极的作用,三年来养路费平均以10%以上的所递增速度上升。鉴于“暂定三年”时限已到,某些内容也需完善充实,为此,我们对《规定》作了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1991年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规定一、我省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收统支,按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市(地)、县(市)稽征处、所应将全部养路费收入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路费上解专户,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全额上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截留、挪用、借用养路费或将养路费存入别的帐户。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明确有一位领导分管,经常关心支持和督促检
    2023-06-08
    333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省交通厅1992年制发的原《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浙交[1992]326号)同时废止。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变水运交通不适应状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1992]28号)中开征水路货运附加费的决定,为收好、管好水路货运附加费,在试行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一、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和进出我省沿海、内河的水路运输货物,由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缴纳水路货运附加费。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范围按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承运的货物除外。下列货物免征水路货运附加费:(一)从国外直接进口或出口国外的货物;(二)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三)船舶随船自用的
    2023-06-08
    278人看过
  •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计委(计经委),省级各厅局、金融机构:为加强我省重大项目的计划管理,我们在征求省级有关厅局和市(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便于与我委各相关处室进行计划衔接,同时附上《浙江省计经委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请知照。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编制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是经济体制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必须切实“集中资金保重点”的需要。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一可操作的手段,探索实现政府可调控的各路建设资金与投资计划的紧密衔接,从而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第二条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及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安排年度资金计划时,应重点保证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第三条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以年度为主。选择进入该计划的项目,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优先
    2023-04-22
    227人看过
  •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金设置第三章社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第七章附则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指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现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浙农经[2002]11号)同时废止。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第次社员(代表)大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社名称:合作社。本社住所:
    2023-06-07
    51人看过
  •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文号:[1989]浙审管字第36号发布日期:1989-5-30执行日期:1989-5-30各市、地、县(市、区)审计局,省审计事务所:现将《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已具备审计工作质量考核条件的审计事务所,从今年起试行。未具备工作质量考核条件的审计事务所,要积极创造条件,从一九九0年起试行。请你们及时总结经验,抓紧抓好质量考核工作。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局审计事务管理处联系。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为了发展社会审计事业,维护社会审计的信誉,提高社会审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考核范围与内容凡审计事务所承办的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项目,均列为质量考核范围。单位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有以下五个部分:(一)委托合国书。委托合同书诸要素包括: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目的与内容,采用的工作方式,甲乙双方的责任与
    2023-06-07
    111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现将《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省公路局联系。浙江省交通厅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工程资金,是指纳入本次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的省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包括各种捐助)。第三条改造工程的资金要做到统一使用、支付及时、监管有力。资金管理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快速流转、阳光操作”的原则进行,确保改造工程的资金链运行快捷、安全。第四条改造工程开工后,省补资金按省下达的计划补助金额拨付40%;工程进度达到60%时,再拨付30%;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
    2023-06-10
    452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将经修改的《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原浙交[1993]216号文印发的《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交通部、建设部和省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和交通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下列规定:1.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省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2.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工作,省厅在每年年检结束后,于六月份办理一次。3.凡批准定级、升级而资质等级定为暂定等级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承包的工程质量全部合格,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经营作风问题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原资格审批机关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4.凡由我省进行资质审查并领取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交通施工企业,均应按《浙江
    2023-06-08
    434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日期:2008-6-30执行日期:2008-6-30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科学编制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农村联网公路的建设规模,我厅在各地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编制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规划,于2008年12月底前报送我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农村联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自2003年以来,全省交通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乡村康庄工程,实现了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历史性突破。五年来的农村公路建设,极大改善了我省农民的出行环境,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农村等起到了多方面的促进和带动作用。但农村公路还面临着继续深入推进通行政村公路的建设,使具备建路条件的行政村在三年内基本实现“通达通畅”
    2023-04-22
    460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6]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第三条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第五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
    2023-06-05
    164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做好拆迁稳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近年来,通过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完善拆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等一系列措施,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已步入科学拆迁、依法拆迁、有情拆迁的良性发展轨道,拆迁信访量有所下降,拆迁矛盾有所缓和,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体平稳。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拆迁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有的地方规划随意调整,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也有个别地方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同时,拆迁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开始出现新的变化趋势,上访人员情绪激动、行为过激现象时有发生。为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特别是要保证奥运会期间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做好拆迁稳控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各市、县必须严格按照省里审批下达的拆迁计划实施拆迁,拆迁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拆迁计划量内,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区域和项目,不得实施拆迁。拆迁计划下达后,需要调整拆迁计
    2023-06-08
    272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3
      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是每人每月225元钱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企业要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为职工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
    • 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资格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6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三)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至于一人是否可以兼任二家以上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该办法并未禁止性规定,从法律上理解,应当是允许的。
    • 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8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一)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省内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中外合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在湖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四)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设立分支机构,其母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五)已获经营许可、注册资本未达到最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的制定依据有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关于浙江房屋拆迁评估的办法参考的主要依据一定是上一级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 浙江省城镇居民自建房拆迁属于什么案件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5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