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8:45:41 471 人看过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的石块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虽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不会因实际加害人的无法确定而使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同时也能更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2: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危险行为相关文章
  • 如何判定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一、如何判定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二)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三)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四)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二、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责任怎么分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是俩个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若不能分清楚对应造成损害的具体范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共同侵权还有哪些规定(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2023-04-14
    329人看过
  •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
    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侵权人,且实施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一、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
    2023-02-04
    160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施行的。一起风险行为的行为主体有必要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一起风险行为建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施行的行为即便形成别人危害,也仅仅一般侵权行为,不是一起风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风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一起风险行为的这种风险性,指的是危害别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片面上,行为人没有致人危害的成心,既没有一起的成心,也没有独自的成心,只存在疏于留意义务的一起过失;从客观上,数人施行的行为有致人危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别人的可能性能够从行为自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危害方向,一起风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第三,具有风险性的一起行为是致人危害的原因。在一起风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一起风险行为的风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一起风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风险性现已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危害成果,具有风险性的一起行为
    2023-04-05
    459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一、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如下: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3.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二、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2.因果关系不同;3.法律责任不同。三、共同危险行为中能确定具体
    2023-05-03
    249人看过
  • 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共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2)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3)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特征可知,在没有证据证明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的所在楼房的全体居民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此类纠纷显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所解决的范畴。
    2023-06-13
    41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对主体数量的要求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主体具有复数性,即二人以上,但主体之间对加害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缺乏共同的认识。尽管就每一个行为人而言,其主观上对实施加害行为各自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但相互之间并无共同的侵害计划,而是各自独立地实施了危险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没有共同的认识和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危险行为依据条文规定是指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为何说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不表述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呢?原因在于尽管每一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且实际已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有事实表明,仅其中之一或部分人的行为所致,其他人的行为并未造成该损害。例如,深
    2023-03-16
    227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
    一、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一)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空坠物叫什么高空坠物,是发生在生活当中的一种现象,如果高空坠物导致了人员受到伤害的话,需要进行赔偿的,这种高空坠物的赔偿,是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必须要确定责任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
    2023-05-03
    387人看过
  • 对共同危险行为如何认定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一、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醉酒驾车可以分为多种情形,不同情形下需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厘清界限的程度也不同。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2023-06-20
    126人看过
  • 导致共同危险行为的原因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侵权人,且实施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哪些一、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哪些1、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
    2023-07-06
    6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就难以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而且
    2023-04-05
    239人看过
  • 危险责任主义视角下的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罪不当诛侵权的民事责任形态是固定、有限的,一般认为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近年来我国民法引进了补充责任,但面对复杂多变的侵权行为事实,有限的侵权责任形态与无限的侵权行为形态之间本身就面临类型化的困境。共同侵权行为被认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典型侵权行为类别,在侵权法上,便可以认为是承担了极刑(相对应的,刑法上的极刑是死刑立即执行)。而共同危险行为,其主观上有学者认为可以是共同过失,其因果关系上尚不明确孰为真正致害人,也被处以极刑(连带责任),似乎就显得罪不当诛了。否则一案例,如可以同时选择主张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当事人自然会选取证明责任较轻的共同危险行为为主张,而架空共同侵权行为之适用。这种归谬,并非为否定传统民法在共同危险行为上持连带责任观点之正确理论,而是借此引出重新审视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之真正原因,探求其恶性当诛之制度设计目的。一、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潜在的问题(一)要件
    2023-06-07
    124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两种不同观点是什么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理由在于:被告之一或一部分,如果已经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其行为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则表明他(或他们)不再属于“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之一部分,当然也就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至于“证明他人为真正加害行为人”,不是他或他们的义务,法律也不要求最终确定确切的加害人;至于民事责任则应由剩余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观点可以概括为“排除可能的因果关系即可免责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不仅应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而且还需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方可免责。其理由在于:仅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还不能确定责任的归属,若被免责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从实际情况来看,各行为人最了解共同危险行为的产生和发展经过,因而有能力证明谁为加害人。总之,由于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有某种事实的存在而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这样,就不会对行为人强加某种不合理的责任
    2023-06-12
    15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的分类和类型
    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特征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
    2023-07-05
    382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免责条件
    一、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免责条件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在古罗马中即有萌芽。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为了确保公共集会场所和交通道路的的安全,遂创设出“流出投下物诉权”,规定在共同住宅中,全体居民对于流出投下物致人损害,与真正加害人不明时负连带责任。民事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也是适用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特有的免责事由,而对此特定免责事由的内涵与要求,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理由在于:被告之一或一部分,如果已经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其行为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则表明他(或他们)不再属于“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之一部分,当然也就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
    2023-05-03
    440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危险行为
    相关咨询
    •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是什么,共同危险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
    • 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是承担什么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28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的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03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相同。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数人对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让每一参与人均为全部之损害,其基础在于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与空间上关联的同类危害。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不以各行为之间的“共同关联性”为必要,也无须证明
    •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内容有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8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内容如下: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 怎样理解共同危险行为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7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