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0:51:44 307 人看过

(1)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由于共同过失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行为的整体性,也就是说共同过失行为由于不具有同谋的特点,所以社会危害性没有共同故意的大,只需要单独就过失行为处罚即可。但是也有一个例外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以后,单位主管领导、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2)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武警擅离职守,致使罪犯逃跑。前者的过失行为并不和后者的故意行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故意犯罪人利用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不知情者犯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构成犯罪,不知情者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4)同时犯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的在河两岸伏击丙,同时开枪致使丙死亡,由于甲乙二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甲乙二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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