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与义马**麟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杰
被告:义马**麟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大酒店)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4日,原、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将其位于义马市千秋路西段同心桥东南侧的房产转让给被告。房产建筑面积8200.4平方米转让费1400万元。协议约定2008年3月24日支付500万元;5月20日支付300万元;9月20日支付200万元;11月20日支付200万元;12月底前付清余款200万元。同时约定,若到期不付款,按银行利率的三倍赔付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了被告,被告支付了前期款项共计800万元,但剩余600万元至今未付,在原告方的催要下,被告仍不予归还。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转让费600万元;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1、根据双方房地产转让协议第六条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解决之规定,该案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
2、我公司已按协议约定足额付清房款,原告已将全部房产过户到我公司名下,现原告诉称仍欠其房款不符合事实。我公司将保留其因违法重复申请查封公司房产而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3、原告未按协议约定将房产所涉及的地产手续登记到我公司名下,且合同中所约定的占地面积2955.73平方米与其土地所有权证上记载面积并不相符,存在明显欺诈,应当承担违约导致合同无效之经济法律责任;
4、原告在签定合同时只限制我公司权利,却对原告违约没有任何制约,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形成的协议显失公平,应当撤销。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2006年11月16日义土转合字(2006)第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合法取得了义马市千秋路西段南侧面积为2955.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2008年3月24日原告与深圳市**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深圳市**发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2008年6月26日关于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将其合法取得的房地产转让给深圳市**发贸易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14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了付款的时间、房产过户的条件、违约的责任,转让合同深圳市**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签字人有授权。3、2008年6月26日原告与深圳市**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的关于房产转让补充协议一份、2008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麟大酒店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与深圳市**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被告及深圳市**发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发贸易有限公司将权利和义务转给被告**麟大酒店享有和承担,原告重新和被告**麟大酒店签订了协议,内容与原告和深圳市**发贸易有限公司所签协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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