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对象和构成要件。犯罪对象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该罪的条件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多次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该罪行的犯罪对象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多 次 参 加 聚 众 淫 乱 活 动 如 何 定 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属于淫秽物品犯罪。多次参加淫秽物品犯罪,从重处罚。
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定性问题,需要根据淫秽物品犯罪的数量、规模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来综合分析。
若参加的聚众淫乱活动次数较多,规模较大,参与者较多,影响较广,则可定性为“多次参加淫秽物品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多次参加淫秽物品犯罪,从重处罚。对于多次参加淫秽物品犯罪的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也会带来诸多社会危害,例如损害社会风气、伤害家庭利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因此,对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综上所述,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淫秽物品犯罪的数量、规模及社会影响程度。从重处罚多次参加淫秽物品犯罪的主犯,并依法严惩此类行为。
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需要依法严惩,对参与者和主犯都会从重处罚。需要根据淫秽物品犯罪的数量、规模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来综合分析,以定性是否为“多次参加淫秽物品犯罪”。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带来诸多社会危害,因此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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