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九个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30:30 287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劳动关系,属于狭义的劳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提到的劳动关系。第十二条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称的劳动关系。第11条第一款和第12条分别规定了雇员和工人在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如何主张其权利。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存在一致性▲如何理解《劳动法》第25条第四款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25条第四款。经研究认为,本条未明确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关系,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工人和雇主之间发生争议,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公司所属车辆的驾驶员是否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2月3日《行政区划意见》的精神,2007(2006)星塔字第17号《关于是否将其他车辆运营单位雇用的驾驶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伤亡认定为工伤的复函》,该车辆附属于贵公司的公司,与贵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统一第三方侵权工伤赔偿案件判决标准”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二)承认第三方侵权的工伤赔偿、受害人双重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回复(2006)刑塔字第12号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发布后,社会保障部门的同志和一些学者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应采用补充补偿模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组织了一次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证会。社会保障部门和一些学者认为,对这类问题的赔偿应该是一种补充模式。即工伤发生后,受第三方侵害的受伤员工可以同时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金,但最终赔偿或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原因有二:一是工伤保险具有赔偿功能,侵权损害适用填补法,补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则。二是采取补充模式,所有工伤职工的补偿待遇基本相同。如果第三方造成的工伤可以获得双倍赔偿,那么一般工伤的处理方式将与第三方造成的工伤的处理方式大不相同,造成新的不公平

许多学者也主张对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原因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构成工伤的职工应当享受相关福利。同时,它没有规定第三方侵犯的工伤应扣除第三方的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雇主的追索权。当地法律法规的赔偿规定违反上级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二是侵权损害填补法难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衡量,不存在填补问题;)。此外,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反复获得赔偿(补偿),因此不存在公平问题

一些律师还指出,对遭受工伤的雇员提起民事诉讼将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如果除去诉讼成本,即使工伤员工胜诉,扣除成本后获得的利益也非常有限

也有人认为补充模式是合理的。如果需要实施补充模式,应首先工伤赔偿,然后由保险机构代表被侵权员工提起诉讼。民事赔偿全部到位后,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和某些原因,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将被扣除,立法机关在《社会保险法》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努力通过进一步的论证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评论仅供参考

▲《关于企业补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纠纷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职工未经劳动争议处理为其作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此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弥补,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用人单位损失赔偿纠纷。但是,如果雇主未能支付社会保险费或因支付期限和金额而产生争议,则未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由于社会保障机构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收取和支付未支付的费用,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障机构就未支付的费用发生争议,属于收付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具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单一社会保障纠纷。因此,此类纠纷不应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如果工人对雇主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或由于支付期限和金额产生争议,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关于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申请加班工资的,他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加班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业主控制和管理的,业主应提供证据;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体现了两种含义。一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分配证据。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另一方当事人的指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9: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
    2023-04-28
    44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重点条款有什么解释
    (一)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安排”的定义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5、其他合理情形。解读:定义宽泛,如属于劳动者原因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劳动关系的,应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手续办理及本人申请等证据,否则视为“被安排”。除非用人单位对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无异议。(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争议的处理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兜底),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当事人
    2023-04-28
    194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一、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
    2023-04-25
    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解释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为价值取向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答: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为了适应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据、仲裁裁决的审查执行等一些亟须明确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竞业限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以及集体合同争议、人事争议、社会保险费争议、工伤赔偿争议、欠薪逃匿纠纷等问题,确定根据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状况,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针,适时出台解释。从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2023-04-29
    18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滞纳金计算标准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批复》。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你[1998]粤发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计息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息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6〕156号),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按每天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按照本批复判决的案件,应当办理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本批复公告前,我院1996年5月16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批复》(发复〔1996〕7号
    2023-05-02
    2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滞纳金计算标准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批复》。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你[1998]粤发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计息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息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6〕156号),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按每天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按照本批复判决的案件,应当办理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本批复公告前,我院1996年5月16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批复》(发复〔1996〕7号
    2023-05-02
    41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版级别管辖的批复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批复有哪些问题的回答,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
    • 最高人民关于诉前几个问题的批复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消息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可在律师帮助下制定方案、准备证据,并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