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则会以原先的实际工作地点、待遇作为认定依据,单位如果擅自变更的没有劳动者同意;
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实际的合同履行。
工作岗位热死的女职工,应当获赔多少?
最近,发生在福州马尾的刘运芳不幸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3日晚9时30分,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晕倒在车间内。4日早上8时许,刘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得的是热射病(中暑病症中最严重的一种),进而引起中枢衰竭。据刘运芳家人说,刘晕倒前,已经发高烧,她曾向工厂请过病假,却没有得到批准。刘运芳的工友说,刘晕倒时,车间内温度高达40以上。他们还说,车间常年温度很高,近期高温天气,更是给他们火上浇油,中暑和长痱子的工友不是少数。
事发后,死者家属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厂方只答应支付10万元左右。另外,马尾区总工会的工作人员已让刘运芳丈夫王玉富填写一张《工伤认定申请表》。
刘运芳在车间内中暑身亡,再度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劳动者安全生产条件高度关注,而许多人在表示愤慨的同时表示应加重企业的赔偿责任。但再多的赔偿都换不回逝者的生命,只不过是对其家属一种安慰和补偿。那么,依据现有法律,刘运芳家属到底应得到哪些赔偿呢?是民事损害赔偿还是工伤保险赔付呢?能不能既有民事损害赔偿,又有工伤保险赔付?
这要从以上两种赔偿的关系说起。尽管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但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如刘运芳所在工厂生产条件恶劣,她晕倒前曾请病假却没有得到批准,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又被评价为民事侵权。
对此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处理模式,我国实行的是混合模式,即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赔付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刘运芳与纺织厂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刘运芳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顺便说一下,1日报道的上海中远小可由船务有限公司员工张妍,4月29日下午5时许在办公室内突然晕倒,经抢救于4月30日下午身亡。尽管她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刘运芳家属来说,除了刘运芳医疗、护理费用外,至少还应得到以下三项赔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以2005年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26元计算,刘运芳的丧葬补助金为915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按照刘运芳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她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刘运芳生前的工资。目前我们暂不知道刘运芳供养亲属的范围,但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上海规定为5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福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规定,福州市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支付。如以2005年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26元计算,刘运芳的丧葬补助金为91560元。
综上所述,仅刘运芳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两项费用就超过10万元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另外,出了工伤事故的单位还将提高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眼下高温天气,更要做好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
阅读延伸:工伤赔偿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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