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对象
市规划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范围
1、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而不履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或局布置的指令性工作任务和临时性中心工作任务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对危害全局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斗争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4、渎职。
三、行政不作为界定
(一)消极履行: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消极怠工、敷衍应付、工作质量低劣等
1、从事的岗位出现责任事故,服务对象不满意但尚未造成影响的;
2、不能按技术规范要求和承诺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
3、规划管理、规划监察工作人员对监控责任区违法建设工程发现不及时,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不作为:主观不作为,导致工作不能完成
1、从事的岗位出现责任事故,虽未造成影响,但年累计达2次以上的;
2、造成规费流失的;
3、管辖的责任区域频繁出现违法建设,应负领导责任的。
(三)严重不作为:出现重大事故,对局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渎职:工作中不能正确及时履行工作职责,构成渎职的
四、责任追究办法
1、消极履行:视情节给予戒勉谈话、公开批评、书面检讨、取消评先资格等追究;
2、不作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经济赔偿、扣发工资、换岗等追究;
3、严重不作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工资降级、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待岗、开除等追究;
4、渎职: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行政不作为的追究执行
1、一般履行: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不作为: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执行;
3、严重不作为:由分管工作局长牵头调查核实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执行;
4、渎职:除按党纪、政纪处罚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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