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人保明光支公司支付投保人妻子杨某及子女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元。
2006年3月31日,投保人张跃庭在被告处投保一份与您同乐意外伤害定额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受益人依法律规定确定。2006年8月5日清晨,张跃庭起床后突然摔倒,先后被送往明光市中医院和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于2006年12月30日去世。经司法鉴定,张跃庭有高血压病史,2005年曾发生右枕叶脑出血,经治疗后好转。此次右侧基底节区出血的原因存在损伤因素或疾病本身引起的两种可能,现难以明确。2008年1月,经法院调解,杨某与被告就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因被告不同意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杨某携子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投保人张跃庭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跃庭的死亡系脑溢血疾病本身引起的,故应当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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