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这适应我市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证处应当提留的费用;
1、事业发展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15%提留;
2、医疗和意外伤害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3%提留;
3、养老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7%提留;
4、人才教育储备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5%提留;
5、风险赔偿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5%提留;
6、福利金,按工资总额的5%提留。
以上各项是保障公证事业发展,提高公证公信力、解除公证人员后顾之忧的基本费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督促公证处按时足额提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
二、公证处应当交纳的费用:
1、税:公证处及公证人员都应遵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对公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税费,公证处应代扣代缴;
2、个人养老保险,按人事及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交纳;
3、赔偿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2.5%交纳(从上列第一款第5项公证处提留的“风险赔偿金”中支出);
4、协会会费,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4%;
5、注册公告费,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0.2%交纳。
三、公证处内部激励机制:
1、合作制公证处,按其合作人协议和《章程》执行;
2、近郊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及重庆市公证处实行效益工资的,其公证员个人分配比例不得超过33%;
3、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公证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内部分配办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同时报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提高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各公证处在实施内部激励机制时,应建立公证人员公证质量保证金制度。即公证处每月提留公证人员(含行政和聘用人员)应得报酬的5%作为“公证质量保证金”,并专门为其设立个人帐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因质量发生赔偿,由公证处从个人帐户中扣缴。
五、各公证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的“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公证质量保证金扣缴及管理办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执行,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的“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公证质量保证金扣缴及管理办法”应同时上报,配套实施。
六、本“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七、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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