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主要有因患者特殊体质导致发生医疗意外,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发生无法预料且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等,医疗机构可以申请鉴定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学科学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迄今为止,人类认识疾病和战胜疾病的能力还十分有限,对于大量的疾病,医学仍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患有疑难杂症患者的损害按照目前的医学科学技术可能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属于医学上的不可抗力,医疗机构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指导】
在实务上,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紧急避险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从尊重患者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适用该规定须注意紧急避险的要求。而且,除非存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否则不能适用。具体说,判断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行为能否达到免责的效果,须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属于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2、患者是否正处于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之中;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当时情况下应有的合理诊疗义务;
4、如果存在多项选择方案,医疗机构是否采用不良后果最小的方案。
第二,关于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应该以何时、何地的医疗水平为标准是以现有教科书作为标准还是以不良后果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准;是以损害发生地的地方医疗技术水平为准还是以国家现有的技术水平为准。我们认为,应以损害发生时国家现有的医疗水平为准。首先,在时间上,以不良后果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准,是因为教科书的编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地域上,以国家医疗水平为准,是因为医务人员有着基本相同的教育背景,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具备实施国家标准的基础。
此外,关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活动中,如果遇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拒不配合诊疗的,首先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尽量做好患者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如果患者或者近亲属仍然拒绝配合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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